2019年4月至6月间,韦某、伍某因缺钱想办理贷款,先后通过李某(另案处理)的介绍认识了贷款中介人员刘某、米某(均另案处理)。经谋划,该伙人决定由韦某、伍某提供个人信息资料给刘某,由刘某找人制作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按揭合同、房产证明等材料,由米某负责寻找二手房买卖的房源以应付后续银行的审核。 2019年4月22日,韦某持虚假材料到茂名某银行申请办理14万元家装专项贷款;骗得银行贷款14万元后,李某、刘某、米某及其公司扣除相应费用,韦某最终获得7万元。同年9月3日,伍某以虚假资料到同一间银行申请办理12万元家装专项贷款;骗得银行贷款12万元,李某、刘某、米某及其公司扣除相应费用,伍某最终获得5万元。 韦某、伍某均将骗取的钱全部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欠款和生活花销,没有按时还款。但是纸终究包不住火,韦某、伍某于2020年4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案发后,两人的家属等人代退赃共计261500元到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韦某、伍某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惩处。韦某、伍某犯罪后自首、认罪认罚,并且案件涉及的赃款已退清,未造成银行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以贷款诈骗罪依法判处韦某、伍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来源:茂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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