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一)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示、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二)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或捏造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三)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空白借条、协议,以伪造、变造的借条、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四)故意隐瞒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或者虚构事实进行抗辩的;
(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