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2309中国检察网 吴川市公安局原经侦大队大队长 林杰忠受贿93万元案件公布
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4********林杰忠,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广东吴川人,在职大学本科,二级警督警衔,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5年07月-1985年10月 任湛江市公安局办事员
1985年10月-1996年02月 任吴川市公安局办事员
1996年02月-1999年08月 任吴川市公安局预审股副股长
1999年08月-2008年11月 任吴川市公安局法制股股长、副科级侦察员
2008年11月-2013年11月 任吴川市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2013年11月-2019年06月 任吴川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大队长
2019年6月,经吴川市纪委提请,吴川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其大队长职务及停止其执行职务。 下滑查看全文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林杰忠,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4********,汉族,大学本科,吴川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兼任经侦大队党支部书记,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吴川市万和城3号楼1单元2502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吴川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19日延长留置三个月,同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吴川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杰忠涉嫌受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林杰忠时任吴川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举报人冯某甲(另案处理)经时任吴川市解放派出所所长庄康平介绍认识林杰忠,并约在吴川市喜胜味道饭店吃饭。在吃饭期间,冯某甲向林杰忠提出要控告她的哥哥冯星愿、弟弟冯某乙、冯某丙非法侵占其个人资产,并私下向林杰忠承诺,如果追究冯星愿等人的刑事责任,事后一定会给予林杰忠好处费,林杰忠答应帮忙。后林杰忠受理了冯某甲控告的问题线索,并指派经侦大队第一中队中队长林某乙(另案处理)作为主办人、民警陈某某为协办人。2014年11月14日,经侦大队先以冯星愿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立案,同年11月18日,林杰忠、林某乙在未查明冯星愿涉嫌隐匿会计账薄凭证罪报给法制大队审核同意将冯星愿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冯星愿、冯某乙、冯某丙和冯某甲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约定,冯 某某等股东同意支付2200万元人民币退股款给冯某甲,同时还约定冯某甲必须负责办理冯星愿取保候审手续。2015年1月,冯星愿等股东按照协议要求,将第一笔450万元人民币退股款支付给冯某甲,冯某甲在收到450万元人民币后,2015年1月的一天晚上,冯某甲打电话约林杰忠在吴川市人民西路加油站斜对面供销街附近见面,双方见面后,冯某甲将事前准备好的45万元人民币放在林杰忠副驾驶室踏脚位置,后坐在林杰忠车后排位置上,接着冯某甲以笔书写的方式告知林杰忠,这45万元人民币是按照自己获得退股款的10%比例送给林杰忠的,以后如果收到第二笔退股款650万元人民币也会按照10%的比例送好处费,林杰忠对此无异议。冯某甲还让林杰忠帮忙对冯星愿办理取保候审,林杰忠表示同意帮忙。林杰忠收受冯某甲送的45万元人民币后,林杰忠从中拿出10万元人民币给周某某,告知周某某泉这10万元人民币是冯某甲为冯星愿办理取保候审疏通关系的费用。后林杰忠又从余下的35万元中拿出5万元人民币分给冯星愿案的承办人林某乙,并告诉林某乙清这5万元人民币是冯某甲送给他的。林杰忠收受冯某甲送的45万元人民币后,林杰忠同意冯某某提出取保候审的建议,2015年1月13日冯某某被顺利取保候审,同日冯某某被释放出来。2015年5月,冯某甲收到了冯星愿等股东支付的第二笔退股款650万元人民币。2015年5月中旬一天晚上,冯某甲通过电话约林杰忠在吴川市人民西路现西南医院门口附近见面,双方见面后,冯某甲将事前准备好的65万元人民币放在林杰忠副驾驶位置上,林杰忠推搪一下,就收下冯某甲送的65万元人民币好处费。林杰忠收受冯某甲送的65万元人民币好处费后,从中拿出7万元人民币分给承办人林某乙,并告知林某乙这7万元是冯某甲送给他的好处费。
综上,被告人林杰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举报人冯某甲送的贿赂共计110万元人民币,其中个人得88万元人民币。林杰忠收受的88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商品房(吴川市万和城3号楼1单元2502)的首期、商品房装修及日常生活开支。
2、2017年底至2018年初,吴川市塘缀缜曲简村村民叶某甲、叶某乙等举报人到吴川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举报曲简村村长叶某丙涉嫌职务侵占等问题,希望被告人林杰忠派人尽快查处。2019年,林杰忠在审核叶某丙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刑事立案过程中,先后收受举报人叶某乙送的好处费3.5万元人民币和1.5万元人民币共计5万元。2019年3月的一天晚上,叶某甲电话联系林杰忠,并约林杰忠在吴川市裕达酒店对面的卡威达酒店旁附近见面,林杰忠依约开车到约定地点后,与举报人叶某乙见面后,收受举报人叶某乙送3.5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叶某乙希望林杰忠尽快对叶某丙涉嫌犯罪进行刑事立案。林杰忠收受了叶某乙送的3.5万元人民币后,随即对叶某丙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行刑事立案。2019年4月份的一天,叶某甲电话联系林杰忠,并约林杰忠在吴川市沿江路喜胜饭店附近见面,林杰忠到约定地点后,收受了举报人叶某乙送的好处费1.5万元人民币。林杰忠将两次收受叶某乙合计5万元人民币的贿金用于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身份情况材料;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杰忠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廉清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杰忠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监委调查卷宗9卷和检察卷1卷。 3.吴川市监察委员会查封被告人林杰忠于吴川市万和城3号楼1单元2502房房产一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廉洁湛江、客家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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