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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民法典”生效后,
新规规定,不用业主委员会,也能更换物业公司。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第四款规定,更换物业公司,只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而不再是业主大会的决议了。
也就是说,只要有过半(或三分之二)的业主签字同意,就可以解聘掉物业公司了。
这里也许有人提出质疑,以前不是也有,只要半数以上的业主签字,就可以更换吗?这其中的区别在哪?
根据民法典第284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这里的重点在于,以前并没有说“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而现在加上了“业主”这个关键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940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这一条也明确指出了,不用业主委员会和新的物业公司签署合同,业主签署的也一样有效。
而民法典第946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这里明明白白地写着,业主是可以采用共同决定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也许有人会问,即便业主解除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不承认,就是不走怎么办?
民法典也给出了详细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949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而后面还跟着一段话: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里就更明确了,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了,物业公司不走可以啊,但是业主也不用再缴纳物业费了。
转自网络,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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