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招生纪律 1、统一招生宣传。各初中、高中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统一部署进行招生宣传工作。为了宣传工作更加到位,宣传信息更加准确,招生宣传实行学校负责制,各高中学校和初中学校校长是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的责任人。 2、严格按批次招生。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统一由我市招生办按照招生批次录取,高一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入学。所有公办普通高中按市招生办发布的新生录取名册,由录取学校发出录取通知书;民办高中和中职学校新生由录取学校发出录取通知书。 3、严肃招生纪律。各学校招生工作必须在市教育局的统一组织下进行,严格规范招生秩序,自觉遵守招送生纪律,不得擅自提前招生和擅自降分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不得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含中职学校)录取的学生,公办高中学校不得招收复读生。对违反有关招生纪律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校长及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 4、实行监督举报制度。招生录取期间,市教育局将组织督查人员对招生工作进行督查,并实行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 8810647(监察室)、8810649(高中职股)、8812609(招生办)。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