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变更使用条件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次征求意见稿) 茂南区、电白区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变更使用条件(含变更用途、用地使用强度等)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变更管理试行办法》(茂府[2013]38号)的规定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后,可依法申请变更使用条件情形: (一)若原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可按程序申请变更为经营性用地, 或工业、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若原为非经营性用地的,可按程序申请变更为非经营性用地(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可以协议出让的用地除外)。 (二)变更用地使用强度的(含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 (三)变更其它用地使用强度的(含变更商住比例、车位配比)。 二、变更土地用途后宗地使用年限的确定 (一)对单宗土地变更用途的,变更用途后以变更后新规划许可印发之日作为起算期日,并给予该用途法定最高年限,但不得超过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其中,已发证的出让土地,登记为综合、混合住宅、商住50年或者70年的,土地使用权人按现规划条件用途申请变更登记的,变更登记以原出让年期起始日作为起算期日,使用年限为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扣减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变更前土地有两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未明确各用途比例或者无规划条件的,各用途比例按简单算术平均数分摊;其中,综合、混合住宅按商服50%、住宅50%比例确定。 (二)对多宗相连土地变更用途的,即两宗及两宗以上相连土地经批准合并统一开发建设的,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合并后的规划条件,待合并宗地为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含共有情形)且存在不同用途和剩余年限的,按待合并土地面积、用途和出让期日的加权算术平均数确定合并后的土地出让期日,使用年限为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扣减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已使用年限是指出让年期起始日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申请之日。 三、变更使用条件的审批及办理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新使用条件的规划许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变更管理试行办法》(茂府[2013]38号)的规定进行审批。在审批新使用条件的规划许可过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审查;对不需要收回且符合条件的,出具新使用条件的规划许可手续;若需收回,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程序执行。其中,涉及增加容积率的,按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取得新使用条件的规划许可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规划许可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变更手续。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用地变更手续后,通过公开方式委托确定3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与评估结果算术平均值最接近的一家评估机构确定为评估结果的中选机构。改变土地用途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拟订变更土地用途处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评估结果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土地使用权人凭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缴费凭证及相关资料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申办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办结变更登记后,土地使用权人凭新使用条件下的规划许可文件和变更登记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方可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调整土地出让金标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 号)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执行。 五、附则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变更使用条件的审批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二)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并已受理变更使用条件的,按程序报政府批准办理。 (三)若本通知所涉及的上位法或依据文件超过有效期、重新修订,则按最新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信宜市、高州市、化州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由茂名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加权平均值计算公式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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