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于2020年9月4日买了一辆丰田凯美瑞汽车,落地价约11万元,通过第三方担保公司——广东华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下称华鑫公司)进行担保向中国工商银行长春泰东支行(该行是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银行)贷款,分36期进行还款,每月25日需要还款2600元。期间,张先生与广东华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但是担保协议和还款合同书并没有一式两份给到张先生,而且担保公司也没有跟张先生进一步说明若有逾期该如何还款。
2021年5、6月,张先生逾期还款了两个月,担保公司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于7月6日联系了拖车公司到市公路局宿舍大院内强制拖车(拖车时保安进行拦堵),拖车过程中把车子损坏。在拖车之前,张先生在7月5日和6日将5、6月两个月的逾期月供款还清,分别存进还款卡内3500元和3000元,共计6500元整,至此,张先生以为逾期金额已还清。
之后,张先生致电银行询问是否可以让银行归还车辆。银行方称没有委托华鑫公司进行拖车,并且华鑫公司也没有拖车的权利。随后,张先生又致电华鑫公司,但是该公司却以“银行说要把债券转让给华鑫公司”的名义跟张先生谈判,要求张先生把剩下的贷款全部结清给银行才可以归还车辆。张先生当初就是没有那么多资金才选择分期,现在还款一年没到,手里的资金也不够还清所有贷款金额。双方争执后,华鑫公司便要求张先生当天要还三个月的贷款到银行,并且要在2021年10月7号之前要还9个月的月供到贷款银行,并支付拖车费用2000元。还完这9个月的月供后还要签订一份借条,借条内容写着:张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收到华鑫公司以现金出借人民币23589元,借期为三个月,月利率百分之贰,于2021年10月7日到期本息一并还清。(但是,签完这个借条华鑫公司也不会借出这笔钱给张先生。一旦签订了这份借条,张先生不仅要一次性还9个月的月供款到贷款银行,还要欠华鑫公司两万多元的借款,所以张先生并没有签。)因为这个协议没有达成,华鑫公司态度强硬地跟张先生沟通,让他以7.8万元的价格将车子处理给华鑫公司。张先生考虑到这个车子他还要用,况且车子用了不到一年,以7.8万元的价格转让出去实属可惜,便没有答应转让该车。
随后,张先生又致电银行方,让银行方跟华鑫公司沟通,把车子还回来。银行方却说,张先生还有逾期未还清。了解情况后才得知,原来张先生在银行判定为逾期的状态下,不仅要将5、6月的逾期款还清,还需要将7、8月的月供款一并还进卡内,这样子才算是真正还清。得知此情况后,张先生立马又将需要还款的金额打进还款卡内,至此,逾期款全部还清,接下来便是按期还款即可。
与银行、华鑫公司沟通未果,张先生于7月15日到河东派出所报警,称华鑫公司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拖走车辆。派出所也致电华鑫公司,挂电话后却以“经济纠纷案”定论,派出所无法处理,只能到法院起诉进行民事调解。
梳理整件事情下来,疑点重重:
1.广东华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凭什么联系拖车公司强制拖车?他们有权强制拖车吗?拖车时车辆被损坏的地方哪方负责?
2.逾期的款项,致电银行时,银行说要将5、6月的逾期款还进卡内,并没有说清楚要将7、8月的款一并还进去。华鑫公司也没有跟张先生沟通过该如何还款的问题,只是态度强硬地说要还款。不够钱就签借条或者以7.8万元的价格转让车辆。
3.华鑫公司在没有征得张先生的同意下,自行到大院拖车。车辆在被拖走后,如果该车产生违法、违章行为,车主本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4.车内有贵重物品,华鑫公司在没有车主本人的同意下强制拖车,如若贵重物品丢失,哪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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