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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7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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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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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最多扣车30天+5天内还车=35天。不需要另一方签字同意。如果交警不还车,车主可以投诉交警不依法依规。
虽然有人不爽 但是这就是法律法规,现在信息社会,交警大多不像以前那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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