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组织对全市范围生产、流通市场经营的粮食加工品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 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薯类 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 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 蜂产品、餐饮食品及保健食品等 25 大类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此次抽检共 450 批次,已检验 450 批次,434 批次符合检验项目要求,16 批次不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具体如下:1、信宜市粤桂路润佳超市经营的标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忆留香食品厂生产的“无骨泡鸡爪(泡椒味)”(规格:270g/盒,生 产日期:2021-04-12)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茂名市茂南区好荣发食品商店经营的标称中山市黄圃镇银荣肉类制品厂生产的“风味腊肠”(规格:50 克/条,生产日期:2021-05-07)检出氯霉素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1]1 号文件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茂名市秋枫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成都市醉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二锅头酒”(规格:430ml/瓶,生产日期:2019-10-16)检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签标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高州市辉煌面包坊生产的“毛毛虫(糕点)”(规格:55g/ 包,生产日期:2021-06-22)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高州市谢裕隆石鼓百货广场经营的标称山东森乐食品有限 公司生产的“小被卷软软的蒸蛋糕卷(抹茶豆乳味)”(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6-09)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茂名市电白区一品牛餐饮店经营的“捞粉”(加工日期:2021-06-16)检出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DBS 44/006-2016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 品药品检验所。 2、化州市长岐牛杂水店经营的“汤河粉”(加工日期:2021-06-17)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DBS 44/006-2016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3、化州市连连小吃店经营的“捞粉”(加工日期:2021-06-17) 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DBS 44/006-2016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茂名市电白区阿贵牛腩粉店经营的“捞粉”(加工日期:2021-06-17)检出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DBS 44/006-2016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5、茂名市海景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拉肠粉”(加工日期:2021-06-21)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DBS 44/006-2016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6、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喜上喜大酒店经营的“捞粉”(加工日期:2021-06-29)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DBS 44/006-2016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7、茂名市旺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化州第一分公司经营的“赏点捞粉”(加工日期:2021-06-30)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DBS 44/006-2016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8、电白县博贺镇博贺港渔村酒家经营的“捞粉”(加工日期:2021-07-05)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DBS 44/006-2016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9、茂名滨海新区谭娇食品生产店生产的“河粉”(加工日期:2021-07-05)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DBS 44/006-2016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0、茂名市茂南区柴火食惯嘴农庄经营的“捞河粉”(加工日 期:2021-07-06)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DBS 44/006-2016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茂名市电白区金球中西医药商场经营标称广东太阳神集团 有限公司的“生物健口服液(浓缩型)”(规格:100mL/瓶,200mL/ 盒,生产日期:2020/8/10SN2008003)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 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县(区)食品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以此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 全信用档案。查处情况由企业所在地负责案件查办的市、县(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可在我市相关市、县(区)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查询。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如发现危害社会公众的食品及其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当地食品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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