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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署“、“专区”和“地区行政公署(就是指地区)”一脉相承自民国政府设立的“行政督察区”。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也就是说代替省政府管理一片区域,但自身不算一级政府。
八十年代实行“地市合并”改革,地区行政公署与其驻地的市合并,成立地级市,管辖县,而市辖区正式成为县级。
十八届党代会以来,地级市全都被赋予了立法权,在宪法解释上地级市已等同于上文所说的三种市。至此,地级市彻底做实,仅差宪法对区划总体描述上的地方未修改。
总结:专区、地区的说法只是暂时帮助省管理部分地区,并不能算一级政府,与现在地级市的概念是完全不一样的,你看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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