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01 茂名电白市监罚决【2021】448 号
案件名称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扬外餐饮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当事人姓名蔡某娣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经“益禾堂”商标注册人或专用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餐饮店招牌、广告宣传灯饰、工人工作服、设备等用品上突出使用与“益禾堂”注册商标近似的“益禾堂”字样作为标识用于经营,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当事人在同类别商品及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自处罚决定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履行 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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