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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5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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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尊敬的还是遇见你网友:
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是社保转移问题。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不再转移业务信息的通知》粤社保函〔2021〕66号文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深圳市除外),不需再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对于您在深圳市参保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主动按原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途径归集参保人在我省的养老保险缴费,无需参保人办理转移业务。
二是养老待遇问题。依据现行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是根据您的累计缴费年限、缴费水平以及您退休前的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来核定的。在您到达法定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可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申领有关待遇。
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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