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收补偿与搬迁安置标准 (一)拆迁补偿标准执行《云浮罗定至茂名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信府规〔2017〕1号);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关于信宜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告》(信府〔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如有最新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安置小区的具体位置根据规划确定,“五通一平”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三)安置方式:采用商品房式安置、自建式安置、货币式安置三种方式,由被安置户自由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商品房式安置 本安置方式包括商铺和高层商品房安置。 交付标准为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的裙楼和高层楼房(均为毛坯房)。 商铺及高层商品房面积均包含公共分摊面积。 (1)商铺安置办法: 原则上按被安置户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土地面积(按建筑投影面积计,下同)以1:1的比例确定应安置商铺面积。 根据安置小区商铺的规划,商铺的位置原则上在小区的首层安排,被安置户按前款规定选取最接近应安置商铺面积的商铺。若选取的商铺面积大于或小于应安置商铺面积的,差额部分面积按如下方式补价:比应安置商铺面积少的,由建设单位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价格的2倍作为建筑面积单价补偿给被安置户;比应安置商铺面积多的,由被安置户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价格的2倍作为建筑面积单价向建设单高层商品房安置办法: 根据安置小区商品房的规划,按被安置户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土地面积,以1:1.5的比例确定商品房安置面积;被安置户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位购买。 (2)用房二层及以上的建筑面积,以1:1的比例确定商品房安置面积。以上两个安置面积之和为被安置户的商品房应安置面积。 若被安置户放弃商铺安置,则在前款确定的商品房应安置面积的基础上,按被安置户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土地面积,以1:2的比例再增加商品房安置面积。 被安置户选取的安置房户型面积大于或小于商品房应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面积按如下方式补价:比应安置面积少的,由建设单位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价格为建筑面积单价补偿给被安置户;比应安置面积多的,由被安置户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价格为建筑面积单价向建设单位购买。 (3)鳏、寡、孤、独人员户若选取本方式安置,应安置商品房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安置。 (4)商铺及商品房的户型可由被安置户根据安置小区规划和前面条款规定自由选择。每套安置的商品房配套一个小汽车停车位和一个摩托车停车位由被安置户免费使用。 (5)商铺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按规定为被安置户办理商铺及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权利性质为出让,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 (6)选择本安置方式的,不再支付土地及房屋补偿款,但房屋的室内外装修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及搬迁费等可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2.自建式安置 本安置方式为在安置小区内,通过安排固定规格用地面积的住宅用地给予安置,由被安置户在住宅用地上建设建筑层数为六层半的多层独栋式楼房。 (1)采取“三统一”的建设方式 ①统一规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统一编制安置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将安置小区规划为80、100、120平方米的三种规格面积的住宅用地,包括安置小区的建筑间距、层高、建筑外立面和绿地、配套公共设施等,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②统一设计:土地交付使用后,由被安置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安置小区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对其房屋进行设计,其住宅楼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局批准。 ③统一装修外立面:完成主体工程后,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统一装修建筑外立面,费用由被安置户负责。设计方案获得批准后,由被安置户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房屋建设,并须在交地两年内完成房屋主体工程建设。被安置户须在指定银行开通由被安置户、镇(街)和银行三方共管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统一装修建筑外立面费用,并签订相关费用支付协议。 (2)被安置户根据上述规划选择其中一种住宅用地进行安置。按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土地面积计算,被安置户选取的住宅用地面积大于或小于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土地面积的,差额部分面积按如下方式补价:比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土地面积少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价格的2倍作为面积单价补偿给被安置户;比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土地面积多的,由被安置户按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价格的2倍作为面积单价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差额价款。 (3)被安置户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主体工程并交由相关部门统一装修外立面的,有关部门不为其办理房屋验收等相关手续。 (4)安置地交付给被安置户后,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权利性质为划拨,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5)选择本安置方式的,不再支付土地及房屋补偿款,但房屋拆迁补偿款、室内外装修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及搬迁费等可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6)选择本安置方式的,房屋重建的报建手续由被安置户负责办理,相关报建及办证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原生活居住用房有合法手续的,按建筑面积补助60元/㎡;原生活居住用房无合法手续或属于世居屋、祖屋的,按建筑面积补助30元/㎡。
3.货币式安置 (1)补偿标准:按被安置户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房屋建筑面积为标准,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价格的2倍作为面积单价,计算确定被安置户的补偿金额给予货币安置。 (2)选择本安置方式的,不再支付土地及房屋补偿款、室内外装修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及搬迁费等。 4、其他情形认定办法 (1)经实施主体核实界定为祖屋、世居屋的,其房屋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认定为经批准。 (2)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其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手续或报建手续,但经实施主体核实界定,属于唯一住所、符合一户一宅的,按如下规定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给予安置: ①认定计算的土地面积最高不超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780平方米;若拆迁的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上述规定,超出部分按市政府文件规定补偿。 ②选择任一种安置方式,均只能按该种方式安置标准的80%执行。 相关附件 信宜市中心城区搬迁安置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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