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央《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规定:“规范公办学校参与办学。公办学校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坚持公有属性,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行为,理顺“公参民”学校的体制机制,引导符合条件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逐渐转为公办学校。各地要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台账,一校一策明确方案,力争于2022年年底前逐步整改到位。不得新增设立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占用教师编制等公办教育资源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理规范。”
“清理规范学校名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名称要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包含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未经授权,不得包含其他学校名称或简称;不得含有外语词、外国国名、外国地名;不得使用国外教育机构专有名称命名;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商业活动。各地要按照审批管理权限,逐校核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名称,对不符合命名规范的学校,要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变更名称。”
这是典型的有禁不止、有令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