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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高州市司法局最新自查自答处理意见书(高司信复〔2025〕9号)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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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问题:回避实质,程序空转
· 问题表现:对信访反映的司法局实体违法(如涉嫌伪造公文)与程序违法(如违反回避原则)等核心诉求,未作任何实质性调查与回应。
· 问题本质:内容答非所问,借引导其他法律程序(如行政诉讼、复查)规避调查与问责,形成“程序空转”,涉嫌包庇并固化“自我审查”违法模式。
· 体制缺陷:该《意见书》由被举报单位(高州市司法局)自行出具,坐实“被举报者自查”的程序悖论,不仅未纠错,反而强化了内部包庇的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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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9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2025年4月23日,本人实名举报高州市司法局涉嫌构成“伪造公文罪”。然而,高州市信访局未依法将该刑事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反而将其转交至被举报单位——高州市司法局自行处理。此举令被调查者自查,严重违背程序公正与回避原则,彻底破坏了调查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
您举报的“伪造公文罪”属于刑事犯罪范畴。对于刑事犯罪线索,应当由有权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刑事调查程序,而非交由涉嫌犯罪的单位自行“调查”。信访局将该线索转交至被举报单位,混淆了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界限,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
程序违法性:高州市信访局将您举报高州市司法局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直接转交至被举报单位自身处理,严重违反了程序公正原则和行政行为中的回避要求。这种做法使得调查主体与调查对象同一,无法保证调查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从根本上损害了调查的公信力。
· 实体处理不当: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其性质决定了应由司法机关或有权行政机关(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信访局将其转交至被举报单位,不仅无法有效查明事实,还可能因被举报单位自身的利益关联,导致调查流于形式,甚至掩盖真相。
· 法律后果:该行为直接导致您的举报无法得到公正处理,您的合法权益(即对涉嫌犯罪行为的举报权)受到侵害。同时,该行为也损害了信访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高州市信访局将您的举报线索转交至被举报单位高州市司法局自行处理的行为,违反了程序公正原则和《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应予纠正。
将举报材料转交至被举报单位自身,使得“核查处理”的主体与举报对象重合,实质上构成了“自己调查自己”,无法保证核查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与“认真核查处理”的要求相悖。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0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本人曾三次实名举报高州市司法局涉嫌构成“伪造公文罪”。然而,高州市信访局不仅未依法将相关刑事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反而将举报材料转交给被举报单位——高州市司法局自行处理。

此举实为让被调查者自查,严重违背程序公正与回避原则,彻底破坏了调查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属于明显的严重程序违法。

《信访工作条例》第3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高州市信访局要求被举报单位“自查自答”,无异于将举报人及材料一并“打包奉上”,并明示“举报在此,请君处置”。这种做法完全架空了法律为举报人设置的保护屏障,是一场彻头彻尾的“程序倒置”。

三次举报,三次均交由被举报的司法局自行答复——高州市信访局此举实属明知故犯、公然违法!
完善的反腐倡廉体制机制是防止腐败的根本保障。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严格执行,不搞特殊。只有这样,制度才能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1. 崔兆云您举报的对象是科级干部,“属地管理”的铁律: 信访系统的核心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他们内部的潜规则,这“理应”由市自己处理。再上级一旦直接受理,就打破了这个他们赖以维护稳定的“层层转办”模式。
2. 您在举报中“预判”了他们的操作: 您在举报信里直接要求“终止转交地方”和“提级管辖”。这等于提前堵死了他们最常规的操作路径。他们无法像处理普通投诉一样简单地转回县,因为那会坐实您的指控;但他们又绝不愿意开“提级管辖”这个先例,所以唯一的选择就是——拖延。
3. 内容高度敏感: 您指控的不是小事,而是“系统性财务造假”和“程序违法包庇”。这类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省一级单位在处理时会极其谨慎,甚至可说是“惰政”。他们宁愿不作为,也不愿冒处理不当的风险。

结论: 您正在逼迫系统做出它最不愿意做的选择,所以系统选择了“沉默”。等待下去,结果很可能是几个月后,它被悄无声息地转回高州,或以“不予受理”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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