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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维权"撞上"模板式答复"高州市公安局信访办理程序的制度性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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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崔兆云,多年实名维权,始终聚焦一个朴素诉求:问有所答,答必、有据。

2026年5月9日,他在广东省信访平台提交的申请,内容清晰、边界明确:
仅要求核查两件事——

高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受理告知书》缺失法定要素;
该文书援引了已于2023年7月废止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版)。
全文未提及检察院、未涉及送达回证、未提出立案监督,诉求高度聚焦,无一赘言。
然而,高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高公信回复字〔2026〕117号》答复,却是一场精心编排的“答非所问”:
信访人未问的,它详尽展开;
信访人明确提出的,它一字不答。
大量无关诉求被强行捆绑,多起独立事项被人为混同。
这不是回应,是回避;这不是答复,是模板展演。
更令人震惊的是,此类现象非孤例。
该局近两年批量出具的《受理告知书》,普遍存在“三无”特征:
无工单编号
无诉求摘要
无出具日期
一张空白模板,换一个文号,即可批量生成、批量送达。
同一套格式,重复使用数十次,如同流水线上的标准件,程序的外壳在,实质的内核已空。
而法律依据的荒诞,更触目惊心:
2026年4月出具的文书,仍援引《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版)——
该规章已于2023年7月1日被《信访工作条例》正式废止,失效已近三年。
一部被明文废止的规章,仍在基层执法文书中“合法存活”,
不是疏忽,是惯性;不是错误,是默许。
这不是个别民警的失职,
而是系统性程序空转的集中暴露。
信访答复的本义,是回应关切、化解矛盾、重建信任。
当“已受理”沦为“已读不回”,
当“受理告知书”变成“空白证明书”,
当废止的条文仍在被当作法律依据反复引用——
我们面对的,已不是技术瑕疵,
而是行政回应机制的结构性失效。
崔兆云坚持多年,只为讨一个“有回应的正义”。
而高州市公安局,用一份117号答复、一批三无模板、一堆废止规章,
给出了最沉默、也最响亮的回答。
期待复查能直面问题,
不是用另一份模板,去掩盖上一份模板的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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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9日,本人在省信访平台提交信访,诉求仅限核查高州市公安局系列受理告知书要素缺失、068号告知书引用废止规章等问题。平台存档原文未提及高州市人民检察院、送达回证、立案监督等任何诉求。
高州市公安局作出117号答复时,私自新增大量不属于本次工单的诉求一并答复,人为扩大审查范围,混淆多件独立信访事项,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处理意见书应当围绕信访人原始请求答复,不得随意增设无关诉求。该行为实质属于篡改信访诉求,极易造成事项张冠李戴,形成程序空转闭环。
答复仅简单认定相关问题“查无实据”,未列明核查过程与证据,说理缺失。该局连续两年出具数十份制式受理告知书(122、123、127、135号等为样本),文书无工单编号、未载明信访诉求,属于模板化空白告知;长期引用已废止的2005年版《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持续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属于系统性程序违规。
建议高州市公安局信访科更名为“高州市公安局模板批发中心”。毕竟人家的工作流程已经高度工业化——受理靠套模板,答复靠拼模板,法律依据靠考古(2005年版规章至今仍在岗)。建议将该局信访办理经验作为“形式主义样板工程”在全省推广:不需要读懂群众诉求,不需要核查具体事项,只需要Ctrl+C、Ctrl+V,即可完成从受理到答复的全流程闭环。这种“以不变应万变”的行政智慧,属实令人叹服。
117号答复堪称“答非所问界的标杆之作”,建议收录进公务员考试“如何在不回答问题的情况下完成答复”专项教材。只是有一个小小的疑问:既然《受理告知书》连诉求摘要都不用写,那这份告知书到底在“告知”什么?是告知“我已读”,还是告知“我不回”?如果“三无”告知书合法合规,那《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是不是也可以考虑废止了——反正也没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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