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电白区人民政府:
您好,我是茂名市电白区(原茂港区)高地街道那花居委会下昌岱村的一位普通村民,我怀着无比悲愤的心情特向您举报原茂港区国土资源局干部魏文彬违规征地和因征地而引起的一系列违纪违法违规涉及腐败和涉及黑社会威迫村民的问题。存在着这么多的违法问题而没有收到任何的处分处罚,到底是谁在一手遮天?还是官官相护?还是官商勾结?
首先简要说明一下下面说要让政府知道的存在的问题:
1.那花下昌岱村“被征土地”荒废8年无人过问,农民损失如何补偿?(用引号是因为征地不合规不合法,村民不承认被征)
2.在“征地补偿款”未落实到农户的情况下,被强行动工填土!
3.征地过程严重违法违规。
【违规征地起因】 一、2009年4月(下面违规协议签订时间),茂港区国土资源局在未张贴征地公告(不知征地用作何用),未经过村里各被征地户主签名同意,未召开村民大会,绝大部分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联合居委会党员干部,拉拢村长和部分村民秘密签订征地协议(如下图),以极其低廉的价格,私自将我村269.273亩(下面征地协议上的数字)土地强行以政府的名义征去!被拉拢去的村民都有以误工费的名义拿到红包和到酒店吃饭,这里要特别说明以下几点: 1. 拉拢去签订协议的所谓“村代表”并非村民大会选出的代表,只是得到好处后被拉拢的普通村民,未经过村民大会集体商量决定,因此并不能代表村去做任何决定。 2. 征地从始至终都未与村民商量过具体的安置问题、社保的购置问题、自留地等问题。 3.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综合以上几点,茂港区国土资源局与及居委会干部存在着
严重的违规现象,本协议是在极为不平等的情况下,秘密签订的,本协议应视为无效!
以上签名分别为:黄尤山(前任村长)、梁荣(前任村长)、黄如汉(现任村长)、严英俊、李东阳、黄爵生、梁永雄、黄如朋、黄校、黄晓(现任村长)、谢光明、黄春明、黄如兰、黄如林、黄丰新、郑榜、黄春林(现任村长)
以上大部分人员为被拉动村民,非经村民大会推选的代表!(后面有现任村长盖章文件说明)
在大部分村民知道后,都提出强烈抗议,不承认违法违规签订的不平等协议,要求公平、公正、透明征地,但国土资源局和相关居委会党员干部不闻不问,任由黑社会组织,对不同意违规征地的村民进行恐吓,殴打!一时间人心惶惶,这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茂名电视台也曾经报道过此事,以下为视频连接:
http://video.tudou.com/v/XMTk3Nzc2NzYxNg==.html
在黑社会威胁的情况下,村民惧于黑社会,不敢再下田进行劳作,从2009-2017年,田地荒废8年至今!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农田本应归还农民耕种!
【违规征地发展】(含那花居委会其他村情况) 二、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存在很多违规操作,贪污腐败,强征土地,不合理分配补偿款(实际未补贴到农户)等问题,而民众又人微言轻,很多村民愤而从网上举报,相关连接如下: 1. 2009年那花居委会下昌岱村村民在茂名0668论坛举报不公平分配征地款(由于反对声音太大,实际未有任何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https://0668kk.com/threads/96526/
2. 2010年那花居委会崩井村村民在天涯论坛举报征地不合理问题 http://bbs.tianya.cn/post-828-71552-1.shtml
3. 2010年那花居委会那花村村民新浪网络举报征地违规问题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8c34c90100h6r7.html
4. 2011年南方日报报道那花居委会崩井村违规征地问题 http://epaper.southcn.com/nfdaily/html/2011-04/07/content_6945850.htm
【由违规征地引发的群体事件】 三、在征地起初到如今,由于存在官商勾结,违规征地,使得很多村民被迫维权 1. 在未落实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2015年,那花居委会那花村,发生村民集体维权事件,部分村民被殴打拘留!
2. 2015年那花居委会下昌岱村现任村长带领村民,向政府请求作废征地协议,重新议定征地细节,安置费,社保,安置地等问题,但由于各方势力阻挠,没有成功送到政府举报。
3. 2016年,又新征部分山林土地,路已贯通,而被征地村民,一分钱也未落实到农户!!
4. 如今强行填田(2017年5月)在未落实征地款到责任田户主的情况下,而且未告知责任田户主的情况下,又擅自拉土来填田,试图强行填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五条规定: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第二条: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四、在此我代表那花居委会下昌岱村受不公平对待村民特向政府提出以下几点诉求: 1. 派出工作组,彻查相关干部在征地过程中的违规违法操作和行为 2. 责成公安部门严查打击打压群众的黑社会组织,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3. 申请行政复议,重新审议征地协议的合法性。 4. 如果经重新审议认为合法,请派出工作组进驻村里主持征地款分配、安置地分配、社保购买等问题,村里内部存在严重的矛盾(以上图片已有简要述说下面会详细说明),根据国发〔2004〕28号,政府有责任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如果征地协议审议为不合法,请重新公开透明组织农户度量被征田地,统一意见重新签订征地协议,切实落实征地补偿款! 5. 由于8年未落实征地款,田地荒废8年,村民无法耕种,损失极大,土地价格已经上涨,要求按现有相关规定的土地价格补偿标准,补足征地补偿款!
现在那花居委会下昌岱村内部存在的矛盾,特向领导说明介绍,主要存在两种主张:
1.一部分群众要求征地补偿款,无论谁家的私人责任田多少,统一按照村里征地时现有人口平均分配。这部分群众主要是那些已经将自己的责任田变卖和建屋的和当初分田到户的时候按劳动力承包的田地较少(家庭联产承包制,劳动力少,所以承包少)
2.一部分群众要求按照自家责任田被征的面积计算征地补偿,被征多少责任田,就计算多少征地补偿款,简而言之,就是损失了多少责任田,就补偿相应的征地款。
根据以下法律法规: 1.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第三条指出: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
地、减人不减地”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
制,各地应积极提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节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3.根据第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指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指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
由此可以看出,农民的责任田受到多项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容侵犯,政府征地也必须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公开,透明!
有感于习主席在2015年阅兵仪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呼声: 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恳求党和政府为人民做主,让正义得以伸张!
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伯伯,白了头发,残了身躯,却也只能穿着破烂的衣服,在自己辛勤劳作了几十年的田边,呆呆地看着不远处的农田消失殆尽,而属于他们应得的补偿,却从未出现!(此图为那花居委会那花村田边)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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