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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业主说物业乱收费?物业说业主无理闹事?关于物业纠纷现象和某些真相的一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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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2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QQ截图20220322110939.png   

   近年来,随着茂名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各种大中型住宅小区也不断的建成投用,使得茂名市的城市面貌焕然一新,比如现在茂南大道一带,真是有点像当年广州珠江新城的感觉,到处都是高楼大厦拔地而起,所以茂名市政府将此作为城市发展未来的CBD中心区域,也可以说值得期待。

   但随着各个住宅小区的建成并交付使用,这几年来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矛盾也越来越尖锐,各种纠纷有越演越烈之势,从最早华侨城与乙烯住宅二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措施不满,停车堵塞车道;到星翠苑的物业合同之爭,新旧物业交接发生冲突;再到华海雅居和金科美的业主抗议小区配建设施投用,还有碧水湾和汇龙御景花园业主的维权,类似事件都对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层面产生了不同的震撼和困扰。

   以上种种情况表明,在我国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之后,再伴随着目前城市化的不断发展扩容,物业服务已经以一种企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模式走进千家万户,成为广大业主安居乐业必不可少的辅助因素。但物业服务在给业主带来极大便利和帮助的同时,也一定会伴随着发生矛盾和纠纷的可能。这其中一个原因是众口难调,物业服务面对的是千家万户,而每家每户对物业服务的理解和期待都不同。还有最重要的深层次原因恐怕就是公共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望需求是无限的,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对此都难以完美协调。

   本文在这里,试图从个人的视角,以浅薄的见识分析一下物业纠纷后面的各种原因以及对策。

一、物业服务与业主的主体关系

   总体来说,物业服务进入我国市场的时间不算长,还属于一个新生事物,前期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还没完善,市场定位也还不够清晰准确。早期的物业服务是叫做物业管理,而且绝大部分是由开发商指定或者直接成立的,所以在当时的市场中具有一定的强势位置。加之在市场经济的早期阶段,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还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楼霸房霸现象和各种纠纷屡见不鲜,激发买卖双方矛盾。而业主对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有意见时,也往往感觉石大砸死蟹,业主诉求得不到解决从而出现更大的冲突,双方阵势形如水火。近年来,随着各项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及持续有力整治社会某些不良现象,包括房地产及物业服务在内的各行各业运营市场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淨化,各种楼霸房霸的现象已基本上绝迹。物业管理行业目前也有意识的改称为物业服务,突出它的提供服务的宗旨。但这样又催生了另外一个极端,有相当一部分观念认识模糊的业主觉得物业服务人员就是我请来的看门狗或者佣人,业主和物业之间是主仆关系。其实以上两种关系认定都是不对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关系就是购买服务和提供服务的两个主体。而两者无论在人格尊严和法律权利上的地位都是完全平等的,不存在谁尊谁卑的问题。应该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和谐共建才是正确的。

二、开发商下属的物业公司和第三方物业公司孰优孰劣的问题

   如果是对物业服务这个行业有真正了解的专业人士,相信心中都有一杆秤,这个问题并不算是一个真正的问题,开发商下属的物业公司和第三方物业公司,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有的只是个案而没有整体的共性。也就是说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与它的隶属无关。但相对来说,大品牌有实力的开发商,特别是后面还有系列楼盘需要开发销售的,他的物业服务公司相应来讲对盈利的要求不高,主要着眼点是为了维护品牌效应和有利于以后新盘的促销。而第三方物业服务公司由于经济上是完全独立,自负盈亏的,相对来说对于盈利就必然会有一定的要求,毕竟这个世界上不可能有人肯赔钱来帮你服务,是不是?据我所知,星翠苑这个楼盘就很有代表性,它的开发商财富集团在茂名来说,总体还是比较大气和有社会责任感的。在该楼盘已经对外公开发售之后,为了改善小区的居住环境,实现人车分流,开发商主动申报了规划调整。将之前在小区里面按旧规划已建好的地下车库两条车道封闭回填做绿化,而改从小区西边临西粤路的位置,牺牲了一间一百多平方米的商铺,改为地下车库入口,然后又在北面增加了一个出口。此外又加建了大理石玻璃结构的入户大堂,大大提高了业主进出时的舒适和便利性,以上两点改建开发商起码增加成本过千万元,请注意,这个是在已经预售后没有提高售价的时候才做的公益性改动。而在小区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之后,由于部分业主提意见,该开发商还前后垫资了将近300万元在规定保修期已过的前提下,进行电梯的全面升级改造保养,还有各层电梯入户大堂的瓷砖加固。而如果是一个第三方的物业公司,这笔资金他们是不可能也不愿意即使愿意也未必有这样的实力去垫付的,肯定要动用物业维修资金或者由全体业主公摊来解决。但这样的楼盘当年为什么还会出现要更换物业的呼声和冲突呢?这其中的内幕其实很值得人深思,一个是由于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沟通不畅的问题,第二个就是有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在后面做文章。但时至今日绝大多数业主都非常支持原有的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交费率达95%以上,该小区还被市物业协会评定为优秀示范小区。

三、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问题

   对于大中型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出业主委员会,这个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们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尊重和正面的评价。但问题是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真的都有资格和能力来担任这一职务,他们是否真的全心全意公正无私的为业主们服务和谋取权利,这个才是值得深入思考探讨的。现实中比较普遍的情况是有能力有威信有公德心的人,比如政府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大多都不愿出头来当这个角色,而最积极踊跃出风头的一些闲人,却又往往都是或者能力不强或者别有用心的业主,这样组成的业主委员会,事实证明实际后果堪忧!当年华侨城可以说是茂名市最早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且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招投标,更换了物业管理公司,这个可以说是第一个吃螃蟹的楼盘。从后来的事实看,华侨城当年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们基本上还是出于公心,一腔热血为业主谋福利,选聘物业公司所采用的招投标流程也是比较公开透明的。但可惜结果并不尽如人意,选聘中标的物业公司事后表明并没有之前期待的那么美好,反而有还不如以往的感觉。导致该业主委员会两三年后又想去恳请原来开发商的物业公司回来换掉聘用的这个,但无奈前者已经无意,后者也不甘心自然不肯退场,并且双方打起了官司,最后业主委员会败诉,自此以后业委会成员们也都心灰意冷,不再想出头了。至于以后各个小区陆续成立的一些业主委员会,从论坛上的投诉可知大多是差强人意口碑不佳,甚至有部分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带头并号召其他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要知道按国家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这种人是根本没有出任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四、已经在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公司,合同到期之后是否一定要更换?

   关于这个问题应该事实求是,实际问题实际分析。前期物业服务一般是由开发商指定的,也大多数是开发商属下的物业公司。这两年来市里的政府主管部门和物业协会,一直希望推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就是希望避免其中的一些弊端,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但可惜还迟迟未能见效。而从市区一些楼盘前期的实质操作来看,更换了物业公司的楼盘大多数效果不佳,可以说反而有今不如昔的感觉。包括前面说的华侨城,还有江湾名城也是纠纷不断。龙岭安居房小区那就更不用说了,那是业主自己作死,赶走了物业服务公司之后,就找了几个老头子来看看门,整个小区乌烟瘴气,业主各自抢占地盘,划车位、种菜、养鸡、养狗,垃圾乱扔,污水长流,邻里不睦甚至反目成仇,似乎比战后的伊拉克好不了多少,这样的小区恐怕二手房都没有什么人想接手。所以业主们如果想换物业公司,一定要按照市场规律,一是全面考察意向目标公司的服务水平和能力,之前案场的综合情况与业主口碑。二是细化合同约定,什么样的价格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有理有据,这样可以减少后顾之忧。关于这个问题之前在知乎上有一篇非常好的文章,后来中国物业协会的官网也转载了,文章名好像是《换物业套路深,业主防范需谨慎》,有兴趣的朋友们不妨搜索查看一下。

五、关于业主的维权诉求问题。

   如果业主的权利受到侵害,那么维权可以说是天公地道,无可非议。但问题是从目前很多小区业主维权的主张来看,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匪夷所思,令人目瞪口呆的。比如有的业主说我花一百几十万买一套房自住,为什么还要交物业管理费?买了车位停车还要交车位服务费?还有相当多的业主是对小区规划条件和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用途事前不了解,对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公摊部分到底包含什么内容也不了解。(其实包括相当一部分物业服务人员也不太了解,或者他们了解后没有向业主做详细的告知)。比如之前华海雅居的业主和现在金科美地的业主对配套建设里面的菜市场和垃圾转运站强烈不满,要求关停,但其实这些设施都是规划条件里面包含,在这块地招拍挂的时候就已经规定好了,这个是必须建设完成后小区才能验收交付使用的。还有像汇龙御景花园小区,对开发商经规划审批后建成的一幢独立综合楼(会所),部分业主就想当然地把这当作是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资产,还认为这个会所的面积已经公摊到全体业主的住房建筑面积里面去了。再有就是对小区配套建设大型商业建筑部分的地面停车位,权属如何,管理和收益应该由谁支配?根本没有做事先了解就吵闹不休。更有甚者是攻击殴打物业人员,所以类似这样的维权其实就等同于无理取闹或者自己成了侵权者!

   亲爱的网友们,以上所列举的种种物业纠纷乱象,你们所居住的小区有没有发生过或正在发生呢?无论你是否关心,但我们必然会身处其中,难以独善其身。要知道我们每个人在社会不同场合里其实是同时扮演多种角色的,比如在家族的长辈面前,你是儿子或者孙子,而在晚辈面前你又可能是爷爷或者爸爸。而无论你是政府领导、公务员或者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职员,还是个体自由职业者,当你回到居所之后还有一个统一的身份标签,那就是----业主。就算是开发商或者物业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概莫能外,甚至开发商的法人老板在他所居住的小区(自己开发的除外)里面也只是一个普通的业主。既然我们都有这么一个共同的身份,应该很容易沟通和相互理解,所以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们应该提倡多做沟通,换位思考,良性互动,和谐共建文明小区。对合法合理中肯的诉求,物业公司应该乐见其成,作为督促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对于无理的或者不合时宜的要求,物业公司人员应该耐心沟通,详尽解释答疑。而广大业主们也应该做到合法维权,通情达理,不要无理取闹,更不能暴力攻击物业服务人员。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物业服务的作用,使广大业主们能安居乐业,使自己名下的物业财产能保值升值。

    以上浅见,欢迎各位灌水砸砖,发表不同意见。

相关链接
换物业套路深,业主防范需谨慎!





 楼主| 发表于 2022-3-22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逍遥茂名 发表于 2022-3-22 11:32
很多业主以为合同到期了,更换物业会更好,其实重要的是管理,与更换无关,没有监管部门,谁打工不是懒惰摸 ...

嗯,其实正常的维权,应该主要是就有关侵害业主权益的问题就事论事,对不合理的制度规定和行为提出建设性的改进建议。而不是直接把枪口对准物业公司或从业人员,更不是动不动就要换物业。
 楼主| 发表于 2022-3-22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么么捻 发表于 2022-3-22 11:34
楼主好象知道很多内情,你做边行咯?我觉得呢,无论物业还是业主,都是无利不起早,没有活雷活,大家过得自 ...

呵呵,我和你有一个共同身份,就是业主,我在市区前后也换了几次住处,接触过几家不同的物业公司,当然他们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有高有低。但即使不能尽如人意,也不应该一棍子打死。而且,往往也是一分钱一分货,不同的服务不同的价格收费。
 楼主| 发表于 2022-3-22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mmch 发表于 2022-3-22 13:49
少见的精品文章。

过奖了,多谢鼓励。{:62_1502:}
 楼主| 发表于 2022-3-22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老水手 发表于 2022-3-22 13:07
哦?楼主对星翠苑的事也这么清楚?现在那小区的确是比较好了,就是二手价格都挺贵。

嗯,我还知道它那里现在地下停车位正在优惠促销,比之前降了大概有六七万,你介绍人想要二手置业的话还得赶早,祝心想事成!{:62_1540:}
 楼主| 发表于 2022-3-22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一颗爱茂心 发表于 2022-3-22 15:39
只有熟悉行业的资深人士才有这么深的认识!

哈哈,真正的论坛大咖来了,钦敬钦敬!我这点微末功力,恐怕还入不了高手法眼。{:62_1465:}

 楼主| 发表于 2022-3-22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正二人事 发表于 2022-3-22 16:21
明显你是替开发商的初始指定的物业公司辩护了,其实物业公司本来就不应该存在,而应该由社区统一管理

      第一,我只是站在业主的立场说话,实事求是而已,我有好几位老朋友老同事都经历过更换物业的痛苦和困扰,而且曾经向我求援过,有调查研究才有发言权。第二,物业公司是社会分工精细化的产物,你这个由社区统一管理的说法很空泛,人力物力从何而来?收费服务怎样确定?社会发展也不可能再回到计划经济年代街道办和居委会的大妈们管各家各户的杂七杂八事情了。
 楼主| 发表于 2022-3-22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猜猜我是谁呢 发表于 2022-3-22 16:44
有个问题,买房的时候就强迫签70年物业合同

不知你说的是哪个楼盘?这个应该属于霸王条款,是法律不支持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3-23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美丽腾山 发表于 2022-3-22 23:08
物业的托,汇龙的你知道什么

这位朋友好像话里有话,有什么不同看法能好好说说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3-23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雀跃 发表于 2022-3-22 18:39
难道就给物业乱来吗

在法治社会里,谁也不能乱来,物业和业主都一样
 楼主| 发表于 2022-3-23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丹旦丹 发表于 2022-3-23 09:36
今天起来,看到我小区业主群里,昨晚业委会的人又在群里9咬9骨,然后有一个业主叫他们别把业主群当战场来数 ...

      一个小区,只要有人开始挑头闹事,有人附和起哄,那就往往永无宁日了,就算把假想敌干掉了,接下来也会窝里斗,包括带头闹事者,最终也不会有什么好结果,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所以业主们还是应多冷静思考
 楼主| 发表于 2022-3-23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女波奇 发表于 2022-3-23 14:10
给楼主赞一个。物业管理是必须存在的,差强人意的是现在茂名物业的收入及支出做的还不够合理公开,还是存在 ...

      谢谢!这位网友的回复比较有见地,确实,物业费收支公开是应该的,这也是物业公司必须履行的职责。而且利用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取得的收益,比如外立面广告费、电梯广告费,游泳池承包费,小区里面占用共有面积增加的地面出租车位等收益,都应该属业主共有。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这部分收入除了可以补充物业费收入的不足以外,还可以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小区业主节庆活动经费等。
 楼主| 发表于 2022-3-23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发布时间: 2021-05-14 23:04承德日报社官方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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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汽车保有量增多,

停车位的需求也日益增大,

公共停车位也随之“一位难求”。


然而,一些临街的商家,

为了自己方便,

将公共停车位占为己有。

一边是闲置的车位被人为侵占,

一边是找不到车位的车主望位兴叹,

这种矛盾到底该如何处理?


“出门办事最头疼的就是找不到停车位,好不容易看到有车位空闲,到近前发现车位上不是放着路锥就是杂物,根本没办法停车。店铺门前这种现象最突出。”市民李先生对于商铺占用停车位的现象感触颇深。

5月10日上午,记者走访我市多条繁华路段,发现店铺、饭店门前的公共停车位被占现象比较严重。在小佟沟附近,由于地处商业区,停车位本就不多,很多送孩子、购物的市民很难找到停车位,而一家卖炸货的店铺前的公共停车位被店家用两个三角路锥私自占用。

记者随后又来到翠桥路附近,这条路上有很多家饭店,每到夜晚,很多市民来这里就餐,但这条街上的公共停车位被商家私占的情况也很严重。记者在一家烧烤店门前看到,商家用黄色的三角路锥占据了4个停车位。“有时候来这边吃饭找不到停车位,明明看到有空余车位,却被放了障碍物,停不了车。”采访中,很多车主对商家“霸占”公共停车位的行为极其不满,然而,很少有车主会要求商家把障碍物挪开,一方面因为商家根本不会理会,另一方面,车主也担心强行停车,车辆会被人“下手”。

在火神庙附近一小区道路两侧,一家肉铺用两个液化气罐“占领”公共停车位。很多市民途经都会绕着走。“液化气罐属于危险物品,居然用它来占车位,是否考虑过存在安全隐患?”附近居民黄先生表示担忧。


其实,有很多车主反映,政府规划的公用占道停车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却经常都被商家侵占,归结原因,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便于商家自身停放车辆,二是便于到商铺消费的顾客停车,三是避免过多的车停在门前影响生意。

随后,记者就此类问题咨询了市城管局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一些区域的停车位是归属开发商所有,具体问题需要找到开发商进行了解,开发商有权对该区域的停车位进行管理。

对于商家私占停车位的问题,记者也咨询了律师。

律师表示,商铺门前停车位的归属,需要看用地性质。

根据红线图划定:

小区商铺外的公共区域归属权,应以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如果是规划红线内的是属于小区所有,如果是规划红线外的,则是市政用地。

其次,再看用地性质:

如果商铺门前公共区域属于小区规划用地,而非市政道路,则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当判断其是否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若商铺门前的区域,没有规划为小区公共用地,则停车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在销售时对停车位进行处理。

如果在规划时已经将其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且已经将其面积全部分摊到业主房屋之中,那么这些停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收益权归全体业主。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记者了解到,针对此类停车位的管理,有一个前提,就是商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车辆的停放秩序,如果收费,必须根据相关法规办理手续,符合相关收费标准,如果因无序管理,造成停车秩序混乱,属于违法行为,届时有关部门将会介入。
 楼主| 发表于 2022-3-24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链接]小区规划内路面停车位应归谁?(转自搜狐)






【编者按】此前有观点认为小区内路面停车位的权属及收益应属业主共有。对此,作者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结论,并分析了其具体原由和不同情形。这类问题是当社会关注的热点,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小区规划路面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是当前物业纠纷的焦点问题之一。业主认为其应归全体业主共有,路面停车费用应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而开发企业却认为其属于开发企业所有,当然可以自行处分。那么小区规划路面停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呢?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可见,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部分停车位的收益也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4条第3款所称的车位。”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现在的问题是,很多路面停车位属规划以内,即这些路面停车位也是规划确定的,在规划总平图上有相应的位置,属于建筑区划规划范围之内,对这部分规划确定的路面停车位的归属才是当前争议的焦点。


有观点认为,规划确定的路面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已被地面建筑物业主分摊了,因此,它应属业主共有。当前,不动产登记实务中,通常的做法是,对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按照按份共有原则分摊该楼栋的基座面积或建筑物投影面积,对于宗地内的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则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不进行面积分摊,也不单独发证。


当然,也不能说没有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仍属开发企业所有,比如道路、绿地等土地使用权都没纳入分摊,但法律也明确规定其属于业主共有。登记实务中,也是将其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的。《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目前,关于土地使用权面积如何分摊并无明确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也无法明确具体的范围。许多城市都实行对共用宗地只登记宗地面积、不进行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的方法。但笔者认为,这并不能推导出小区规划路面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即归全体业主共有。因为,如果现行法上能够证成小区规划路面停车位属于开发企业的专用部分,则其就不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范畴,此种情形下,开发企业也成为业主,与其他业主一起共用宗地面积。也有观点认为,当业主购买了住宅等专有部分物业并取得所有权后,小区内未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应转移给业主共有。笔者认为,以上观点都并未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小区规划路面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必须回到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上来讨论。


根据《物权法》第74条及《最高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范围的车位、车库应当属开发企业所有。《最高法解释》第6条也明确,只有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确定的路面停车位应当属开发企业所有。




笔者观点


小区规划的路面停车位与小区规划的地下车库本质上是一样的

而小区规划的地下车库确定为开发企业所有,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合约的方式将地下车库约定为业主专有或是专用,对此,业界已无异议。规划路面停车位与规划地下车库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地表土地使用权划线而定,不具有建筑形态,没有建筑面积,后者是基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修建,《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分属于不同主体,地下车库是开发企业基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修建的。单独的一个地下停车位表面上与路面停车位一样,也是通过划线而定,没有围护结构,不具有建筑形态。但是,地下车库置于整个地下空间之内,地下空间本身就具有外围的围护结构,因此,地下车库是具有建筑形态的,如果其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要计算建筑面积。在以往房地分离管理模式下,房管部门只针对地下车库或是路面单独修建具有建筑形态的车库颁发了权属证书,由于规划的路面停车位不具有建筑形态,没有建筑面积,因此,房管部门没有为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建筑区划小区内的物业形态,要么属于共有,要么属于专有,事实上,小区规划的路面停车位,也是可以确定为专有部分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最高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根据以上规定,判断专有部分有三个标准,前两条均可满足,针对第三点,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虽然路面停车位没有建筑形态,没有建筑面积,但路面停车位是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登记部门也是可以为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小区规划确定的路面停车位是经法定部门许可建造的,它构造独立,利用排他,能够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与小区规划的地下车库本质属性一样。因此笔者建议其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确定为开发企业所有,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合约的方式将规划的路面停车位约定为业主专有或是专用。
 楼主| 发表于 2022-3-24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通过论坛了解到有相当部分业主对小区配套的地面停车位归属和使用管理认识不清晰,所以特别在网上找了两个法律界和新闻界人士的相关解释,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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