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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不专业!某嫌疑人帮助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却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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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5 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本罪是危险犯,不要求产生侵害结果,只要求具有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的现实危险。
本罪为情节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就犯罪,达不到情节严重就不犯罪,只存在犯罪与不犯罪,不存在认定犯罪后又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事情经过:

2019年8月29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将犯罪嫌疑人叶国亮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向茂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一、叶国亮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

1、2014年9月18日犯罪嫌疑人、被告叶国亮与犯罪嫌疑人、原告代理人李锋签订一份50万元押金《协议书》,叶国亮受李锋要胁必须做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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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年10月16日由被告叶国亮书写,原告张某飞、张某飞老婆李子琼签字的一张《承诺书》,内容是:如果张某飞二审胜诉,在判决生效五日內张某飞支付给叶国亮7万元。原告贿买被告叶国亮做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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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8年11月14日由被告叶国亮书写,原告张某飞、张某飞老婆李子琼签字的一张《保证书》,内容是:因李土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进入不确定性,现张某飞、李子琼夫妻保证:无论将来结果怎样,该87万元借款都与叶国亮无关,被告叶国亮与原告恶意串通做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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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嫌疑人、被告叶国亮六次做伪证
(1)2014年9月26日一审第一次开庭,原告某飞主张87万元借款是一次性付现金。叶国亮做伪证:看到87万元现金放在李土桂车上。

(2)原告某飞又主张87万元是多次借款的结算。叶国亮做伪证:刚才说错了,是看到33.9万元借款的现金放在李土桂车上,87万元是多次借款的结算

(3)一审2015年4月16日第4次开庭至茂名市中院二审,原告主张87万元借款是2006年、2007年、2008年、2010年四次借款的结算。叶国亮即做伪证:每次借款都在场。

(4)2016年7月26日重审开庭,原告代理人李锋为应对中院重审指导意见又主张87万元借款其中67万元是四次借款的结算,20万元是2010年9月21日当天付现金。叶国亮即做伪证:在场看到张鸿飞将20万元现金交给李土桂。

(5)广东省高院对本案2019年2月25日开庭听证。原审原告代理人李锋又改变此前67万元是四次借款结算的主张,改为67万元是一次性借款付50万元现金,计算出17万元利息,再加上2010年9月21日当天借20万现金,构成87万元。叶国亮即按李锋指使做伪证:87万元借款其中67万元是一次性借款付50万元现金,50万元现金是张某飞用小车拉来,现金就摆在茶庄內,再计算出17万元利息,再加上借20万元现金。

(6)本案刑事立案侦查后,叶国亮又做新伪证:2007年在张某飞楼下路边,张某飞用塑料袋提着20万元现金交付给李土桂,钱是经我查验后交给李土桂的,20万元现金计算出33.9万元,计算出50万元,计算出87万元。当侦查人员在张某飞家中又搜出一张28万元借据后,叶国亮继续又做伪证:借20万元现金,计算出28万元,计算出33.9万元,计算出50万元,计算出87万元。

反映内容:

二、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对【帮助伪造证据罪】未能理解。

1、2019年9月23日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茂南检刑检刑不诉(2019)110号,以叶国亮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因高院已指令再审,未造成当事人实质财产损失,到案后主动认罪、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按刑法不需要判处形罚,决定对叶国亮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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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年3月11日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茂南检一部刑申审通(2020)1号,以叶国亮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但又高院已指令再审,未实质执行李土桂财产,未造成损失,且叶国亮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故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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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错在:本罪侵害的是正常的司法活动,不需要后果,只要妨害司法活动达到情节严重就犯罪。既然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叶国亮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就应依法起诉,再不存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三、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办案不看材料、证据

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判李土桂一人偿还原告本金87万元及利息共200多万元,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也是判李土桂一人偿还原告本金87万元及利息共200多万元。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却査明是:两级法院都判李土桂、叶国亮两人偿还原告本金87万元及利息,特别是在申诉书中明确指出这错误后,负责申诉审查的员额检察官还照抄《不起诉决定书》。

 楼主| 发表于 2020-3-15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论坛作了一些合理的修改和用颜色标注重点。
 楼主| 发表于 2020-3-15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宗敲诈勒索案、绑架案,在张某飞(已死亡)大舅佬、原茂名市法援处副主任、公职律师李锋和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梁旭有院长的操作下,造成了严重冤案。幸遇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才得予刑事立案侦查。
 楼主| 发表于 2020-3-15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违反法律规定不起诉决定书故意不送达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未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楼主| 发表于 2020-3-16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grind 发表于 2020-3-15 23:55
怎么绑架、敲诈法?实际借款多少呢?

     受害人曾与犯罪嫌疑人叶某亮发生过借贷关系,但本息已全部还清,借、还款全部通过银行转帐。叶某亮与张某飞是合伙放贷人,借款还清一年后被叶某亮以去看张某飞建新房为由,被骗到张某飞偏僻的乡下打火锅饮酒,迷糊中叶某亮、张某飞以借款16万元未还为由当天逼签了一张28万元借据和一张33.9万元借据。回到茂名清醒后只记得签了一张33.9万元的借据,因张某飞老婆表哥盘某时任茂名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大舅李某时任茂名市法援处主任,怕吃眼前亏不敢报案。后叶某亮、张某飞以33.9万元借款未还逼签50万元借据,以50万元未还逼签87万元借据。三个月后叶某亮、张某飞策划绑架,因巧合受害人避过一刼,绑错了与受害人小车一模一样,车牌也只差一个数字的小车车主。绑错人质四年后李某持被逼签的87万元借据孤证,沒有任何借款实际交付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李某势力、关系受害人投诉无门,后遇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公安才予立案侦查。
 楼主| 发表于 2020-3-16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grind 发表于 2020-3-15 23:55
怎么绑架、敲诈法?实际借款多少呢?

     因巧合绑错了与受害人小车一模一样,车牌也只差一个数字的车主。以16万元借款未还为由逼签87万元借据,16万元是通过银行转帐还款,87万元借据是孤证沒有任何借款实际交付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20-3-16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mengye2007 发表于 2020-3-16 08:59
我有一疑问,你说的是《刑法》,但案件看着像民事诉讼,能与刑事诉讼一样吗?

    该案是民、刑交叉案件,犯罪嫌疑人将胁迫签的87万元借据提起民事诉讼,所以涉及民事。该案刑事涉及的罪名很多:敲诈勒索罪、绑架罪、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但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飞2019年3月死亡,公安侦查难度很大,只将原茂名市法援处副主任、张某飞大舅李锋以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将张某飞同伙叶国亮以帮助伪造证据罪立案侦査。
 楼主| 发表于 2020-3-17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案,在原茂名市法援处副主任李锋和茂南区人民法院梁旭有院长的操作下造成了严重冤案,广东省高院指令茂名市中院再审,茂名中院审监庭2019年12月16日开庭审理,还未作出判决。刑事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飞2019年3月死亡。犯罪嫌疑人李锋2019年7月被茂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叶国亮2019年5月被茂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被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2019年8月茂南公安分局移送审査起诉,2019年9月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叶国亮认罪、坦白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
 楼主| 发表于 2020-3-17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叮当当 发表于 2020-3-16 00:26
心中有法,道法自然

    说得在理,人未报时,天亦报。
 楼主| 发表于 2020-3-19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只有情节严重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是犯罪。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已认定犯罪嫌疑人叶国亮构成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既然认定了情节严重,又何来情节轻微不起诉,不是自相矛盾吗。
 楼主| 发表于 2020-3-19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刑法的实施。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罪构成,犯罪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和参加刑事诉讼的一切有关的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20-3-20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犯罪嫌疑人叶国亮原是为获取非法利益与张某飞设套合伙进行勒索,用苦肉计做借款人。但李锋介入后为了赢官司不道义,直接把合伙人叶国亮当真借款人起诉,以此要胁叶国亮交50万元押金,才将叶国亮变为第三人,从而以50万元押金要胁叶国亮彻底听从其指使做伪证。但签协议后,李锋又违约不遵守协议,使叶国亮有苦难言。
 楼主| 发表于 2020-3-21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李锋设计黑吃黑、狠毒、罕见、不平等的《协议》
    李锋作为市级法援处副主任、老律师,明确知道仅凭一纸87万元大额借据,沒有一分钱借款实际交付证据证明,按法律规定是不可能赢官司的。为此,一定要叶国亮为证人,所以李锋为套牢叶国亮做伪证不讲道义,设计将合伙人叶国亮为被告起诉,再以变更叶国亮为第三人为条件,诱骗叶国亮签订50万元押金协议,从此,套牢叶国亮彻底听从其指使做伪证。罕见的、不平等的协议内容是:法院若判张某飞输,50万元押金要沒收,判李土桂、叶国亮两人还款,50万元押金也要沒收则叶国亮要多付50万元给张某飞,只有判李土桂一人还款,叶国亮才能要回50万元押金。故此,叶国亮为要回50万元押金,只有彻底听从李锋指使不断变化做伪证。
 楼主| 发表于 2020-3-21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叶国亮对李锋违约心有不甘,向合伙人张某飞索要7万元
    叶国亮被李锋设套骗取签50万元押金协议,在履行中付了11万元。因李锋违约未向法院申请将叶国亮变更为第三人,叶国亮为摆脱做被告人只好花钱自已去解决,所以茂南区法院重审时将叶国亮从借款人、被告人认定为中间人、证人,叶国亮的付出得到所愿。叶国亮对李锋违约造成自已金钱损失心有不甘,所以在趁茂名中院重二审2017年10月17日开庭的前一天,向合伙人张某飞索要花去的7万元,因张某飞还需要叶国亮继续做伪证,被逼付款,所以出现了一张张某飞夫妇签给叶国亮的《承诺书》。
 楼主| 发表于 2020-3-22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叶国亮再不相信合伙人张某飞
    该合伙勒索案李锋介入后,把用苦肉计做借款人的叶国亮当真债务人起诉,使叶国亮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基此,叶国亮再不相信合伙人张某飞,于是在广东高院开庭听证前要合伙人张某飞保证87万元借款与其无关,因还需要叶国亮继续做假证,所以出现了一张张某飞夫妇签给叶国亮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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