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梁旭有指令作出(2016)粵0902民初488号判决的审判长陈玲解释疑问 判决书第5页,“本案中,原告张鸿飞向本院提供由被告叶国亮书写,并由被告李土桂、叶国亮亲笔签名并捺印指模的借据证实、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按现行中国法律规定,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方面:一是双方就借贷关系达成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只有这两个关键点都存在,缺一不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才能成立。 本案中,原告张鸿飞只提交了一张87万元借据孤证,只完成了借贷法律关系一方面证据的提交,通俗讲只交了一半证据。但未能提交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出借款的任何证据证明(银行转帐、提现凭证等),即笫二方面应提交旳证据未完成。所以原告张鸿飞提交的87万元借据(借贷合意)未生效,原告张鸿飞与被告李土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有意识的人都会明白,借87万元如此大额款项给别人一分钱银行支付凭证都无法提供,是否真实存在借贷关系,作为高智商的陈玲审判长你心里不明白吗? 请陈玲审判长解释: 1、你看过“请陈玲审判长解释疑问(4)” 后,现还坚持认定原告张鸿飞起诉的87万元借据是被告叶国亮书写的吗? 2、本案原告张鸿飞只提交一张87万元借据孤证,你是根据中国现行那一条法律或者法规,原告只要提供了借贷合意(借据),便就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陈玲审判长,等待你的解释! 李土桂 2017年1月4日 贴可以删,罪恶生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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