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jw668 于 2018-3-11 22:33 编辑
华美房地产公司对电白区怡景湾海岸豪庭商品房按套内面积计价是否合理
1、在2018年2月收到茂名市电白区华美房地产公司一封通知函,通知怡景湾海岸豪庭商品房一些户主2018年2月28日到他公司财务室补交由于“套内面积”增加房款手续,逾期将按日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差异房款万分之五计算。
2、他们制订的合同是按“套内面积”计算的,总金额跟建筑面积的总金额一样的,而且这种按“套内面积”计算合同,都是他们设计好的,我们根本无法选择。
3、2018年2月才通知房地权证下来,叫我们补交“套内面积”增加房款,房地权证登记时间是2015年11月,建筑面积是145.6平方,套内建筑面积是127.7平方;跟我们购房时建筑面积减少0.45平方,套内面积增加2.14平方。本来应该有钱退的,现在还要补交10367元。
4、商品房认购协议置业计价表只写建筑面积单价,并没有写“套内面积”单价。
5、交首期房款时,我们发票是按建筑面积单价交钱的。如果我们现在补交“套内面积”增加差异房款给他,那么我们房款总价就增加,建筑面积单价就增加,这合理吗?当初卖房时为何只打出建筑面积单价,没有套内面积单价,只在合同里设计好。为何是建筑面积减少,套内面积增加。2012年买的房,到2018年才来说增加套内面积要多收钱。当初他们卖房时,房产局没有测量吗?叫他们矫正房面积,让他们怎样设计都行。 现在补交“套内面积”增加差异房款给他,他只能给我们发票里面打的是套内面积房款,这不是跟我们之前首付房款发票建筑面积房款自相矛盾吗?一套房子发票里那有按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两种不同的计算价钱打出来的,这合理吗?假如承认合同合理,我们交钱,让他们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打出房价总价发票,他们又办不到。在法治社会里,难道没人管他们的吗?
6、例如03套房,买房时,我们的建筑面积是146.05平方,套内面积是125.56平方,现在建筑面积是145.6平方和142.59平方,套内面积是127.7平方和125.06平方。按照合同“多退少补、套内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是142.59平方的房跟买房时相差3.46平方,面积差异-0.398%刚好不用退钱和补钱。由于不用交钱,就算自己房少3.46平方也选择“忍气吞声”;建筑面积是145.6平方的房就不那么幸运了,同一套房,不但物业费要交多3.01平方钱,而且现在还要补交“套内面积”增加差异房款10367元。
7、03套房建筑面积是145.6平方,套内面积127.7平方,跟其它楼层不一样是由于主人房“飘窗”问题,其它楼层由于不下地(有35公分高的坐台),所以就不计算面积,相差2.64平方,所以我们要为它付出惨重的代价。他们“飘窗”的空间从地板到天花板只有2.03米高,怡景湾的楼高是3.15米,不计算面积也是应该的。但我们楼层的飘窗”的空间从地板到天花板只有2.38米高,按道理也不可能全部计算面积的,最起码也应该减半才行,房产局这样做也不对。
前几天,我先后找到房产局、信访局和援助律师,他们都帮不了我们,只因为我们签的“合同”。难道他们不合理和互相矛盾的“合同”,我们也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吗?房地产发展那么多年,难道没有相关的法律来指导他们吗?约束他们吗?他们按照套内面积计价到底合不合理,有没有相关的负责人为我们平民百姓“伸张正义”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