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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高州市石板法庭是这样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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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2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法律在高州市石板法庭是这样的公正?

法律在法院是公正的吗?现如实说一件民事纠纷的经过,让国民看看高州市石板法庭是如何的黑!!是如何贱踏法律的尊严!!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社会黑不怕,最怕黑法庭!!

一、本人的合法房屋与胡运彪在非法转让所得的土地违规建筑
本人位于高州市荷花圩的房屋于2006年依法取得房产证(粤房地证字第C4466993号)和土地使用证(高府集用(2006)第120224号),本房屋旁边原属张军全户,约于2007年张军全将该集体土地转让给非本村集体村民胡运彪,2013年6月许(农历五月初五这个含冤节!),胡运彪、冯建英(荷花中心小学教师)夫妇在该土地上在未取得任何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开挖地基建房。

二、开挖地基造成本人的房屋倾斜后,职能部门的测定情况及履职情况
开挖地基后造成我的房屋倾斜,我即向荷花镇村建办和荷花镇国土所反映该问题。2013年8月10日至9月24日,荷花镇村建办使用吊坠与楼房墙距离的方式对垂直度进行测量,并记录了倾斜距离的数据(时间分别为8月10、16、22日,9月5、13、24日,最后的9月13日和15日两天数据不再发生明显变化),经对数据分析倾斜距离呈线性逐渐增大,至9月15日后不再增大(详见图片1至6)。工作人员为了了解当时的情况,2013年8月15日,由时任荷花村建办主任张X与当事人冯建英(附图A)做了一份笔录进行核实。次日,荷花镇村建办对该违建核发了停建通知书,但是该户多次进行抢建,8月21日该办再次核发停工通知书。但集体土地建设的主管部门荷花国土所一直不作为,亦未核发相关的停建通知书。

三、荷花镇政府村建办委托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的鉴定情况
2013年8月21日,荷花镇政府村建办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该办办公室协商关于房屋倾斜的问题,并确定由第三方进行检测(详见图7、8)。同年8月23日,荷花镇政府村建办时任主任张X到茂名市房屋鉴定所申请对房屋的倾斜原因及房屋状况进行鉴定,所需的费用由本户支付,支付费用时间为2013年11月18日。经该所到现场堪察:2013年6月冯建英拆除旧房,拆除完毕后人工挖孔柱,约于同年8月1日开始施工,由于施工期间出现过连日雨天,基地基坑遭遇积水及地下水较为丰富的缘故,施工队使用抽水泵进行了大量抽排水后,在2013年8月9日发现楼房瓷砖脱落及地面出现裂缝,而相邻的红太阳书店也出现地面裂缝。2013年11月13日,该所作出了茂房鉴字[2013]0287号(当时开挖的地基尚未回填或抢建),鉴定结果为(详见图9至11):房屋已属于C级危房,由于冯建英房屋设有地下室,曾X芳房屋离基坑的距离近且体量及重量大,受施工场地限制,冯建英房屋基坑只能垂直开挖,在开挖过程中由于施工措施不当,导致曾X芳房屋,产生墙体、地面裂缝及造成房屋倾斜……。

四、承建商陆植柏、荷花镇政府分管村建国土的副镇长钟建扶、木头塘村委会书记陈旭才与冯建英夫妻商量毁灭现场证据的问题
此后多次协商未果,但冯建英房多次进行抢建,承建商是荷花镇包工头陆植柏(冯建英的亲戚,与荷花镇政府的主要领导、木头塘村委会主任陈旭才的关系非常好,与承办本案的石板法院法官蔡光仁的关系非同一般,曾承建荷花中心小学的教学楼,该教学楼的工程造价越商量越高,现在位于荷花中心小学旁边非法大搞房地产开发。此外荷花镇还有其他房地产开发商大量的高层违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比如说荷花车站占地近万平方米的楼盘王,请各位有时间有条件的到荷花参观违建建筑群!)。2013年11月13日鉴定结果出来后,冯建英房得知了该鉴定结果,据说陆植柏、荷花镇政府分管村建国土的副镇长钟建扶、陈旭才等人合谋商定要毁灭造成房屋倾斜的证据。2014年3月准备抢建,本户多次阻挠他们违法施工以防止毁灭了现场证据,要求荷花镇政府、荷花国土所作出处理,直至2014年4月17日,荷花国土所才作出责令胡运彪户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冯建英以抢建的方式毁灭证据行为未果。(详见图17、18)

五、本户就该纠纷案向高州市石板法院起诉后,冯建英户毁灭现场证据及广州仲恒房屋安全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
2014年4月22日,本户就房屋受损为由向石板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图12、13),第一条就是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建筑施工,以免造成原告更大损害,4月28日石板法院向本户核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茂高法石民初字第67号(详见图14至16)。冯建英得知本户已提起诉讼后,不顾一切的抢建毁灭了现场证据,但是在抢建过程中,本户多次致电石板法庭告知冯建英户抢建毁灭证据一事,但是石板法院置之不理,而荷花镇村建办主任张X多次组织人员到现场阻止施工,但是分管村建国土的副镇长钟建扶对张X阻止施工一事不满,亦未按规定要求国土所或镇政府对违建进一步处理。约二十天后即是2014月5月中旬,违建抢建成地基,现场证据均已毁灭。此后,石板法院向广州仲恒房屋安全有限公司核发司法委托号为(2014)高法委字第54号,要求该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4年7月24、29日派员到现场测定,仅对已被毁灭了证据现场的房屋前后、天花板及墙体进行堪测,并未对两房屋间的采样点进行采样的情况下作出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仲恒鉴字(2014)第(SW0612)号。

六、石板法院一直拖着该案未作出判决及其他的相关问题
本户向石板法院起诉冯建英户时,已提交了上述的相关证据,但石板法庭在未开庭审议、也未书面告知本户的情况下称茂房监字[2013]0287号不能成为法律证据,也未按起诉提出的证据保全现场的要求责令冯建英户停止违建行为,直至2014年7月,现场证据已被违法抢建毁灭的时候才申请广州仲恒房屋安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测定,但对该公司并未完整对地质进行采样而作出的鉴定认为有效。第二次石板法庭开庭时,仲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庭上声称仅是对现在的情况进行鉴定,并未对基础基坑的事项进行考察,但石板法庭依然认为该鉴定结果有效。2014年10月30日,本户申请对房屋的修复费用进行评估。2016年7月4日,直至冯建芳抢建好房屋后,石板法庭发函告知我,说是由茂名市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加固扶正费用进行评估,当时冯建英在抢建第二层。但是实施扶正等工程由石板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商量定为广州兢业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完成,但相关的资料发生系列性的时间性错误、系列非理性的解译等(详见图19至22)。2018年2月21日,本人向石板法庭提出要求该庭书面作答复相关问题(详见图23、24),但是至今都未如实作答复。石板法院可以在未知房屋鉴定费用的情况下开庭审判(详见图25至27)。

七、关于本户曾向石板法庭提出的几个问题。
第一、石板法庭立案受理后,为什么不对对方进行毁灭现场证据的违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终止;
第二、石板法庭立案受理后,为什么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49年作出及时判决;
第三、石板法庭在未开庭审理时认为茂名房屋安全鉴定所作出的茂房鉴字[2013]0287号无法律依据;
第四、对于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在未完整取样、现场证据已完全毁灭的情况下作出的仲恒鉴字(2014)第(SW0612)号报告,且仲恒技术人员在法庭上答辩时明确指出仅对现在的情况进行鉴定、未对地基进行采样的情况下,石板法庭为什么无理要求本户对该报告认可?
第五、在受损标的价值未确定、所需的案件标的——修复或扶正费用未评估的情况下,为什么仓促开庭审理?难道就是为了我说的一句“本人要求你庭作出书面答复,同时,2018年5月1日前,本人会将该次纠纷及你庭的起诉呢情况贴到网上”?
本户向石板法庭对冯建英提起诉讼之后,蔡光仁曾对我说过:要给点颜色看看。让我知道他的厉害!现在,我确实知道了他的厉害,毕竟法律在他的手里!
本人曾先后向广东省纪委、茂名市纪委、高州市纪委、高州市检察院实名举报,该举报包含非法征收及出让土地、大量违规建筑等问题,但后来却都被转回了荷花镇政府作内部处理!!从而令到本人举报的身份泄密而成为那些权贵之人的众矢之的!!
至此,你还能相信法律在石板法庭是公正的吗?

广东省高州市荷花镇 陈尚
联系电话 18998549739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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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24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现代版拍案惊奇“这是不是徇私枉法?!!”

2018年5月23日,我从荷花邮政所签领了关于状告冯建英案的判决书(2014)茂高法石民初字第67号。
1、为什么要在判决书回避重新组成合议庭的时间和人员结构问题?
该判决书第一页最后二行写到“在诉讼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部分审判人员变更,变更后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详见图1),但是在这句话中,根本没有提及到什么时候重新组成合议庭,组成合议庭的成员是谁,也根本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本人。为什么回避重新组成合议庭的时间问题?是想为了回避为什么不及时判决的问题?为什么不敢公开重新组合合议庭的成员?是为了怕社会的非议吗?
2、为什么在判决书中睁眼撒谎“荷花镇政府时任村建办主任张X到茂名房屋安全鉴定所进行委托,对本户的房屋作出的安全鉴定茂房鉴字[2013]0287号,强行判决说是本人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
该判决书第7页第二段中写到“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依据其自行委托相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详见图片2),关于这件事,在协商记录已明确提到了相关的协商过程(详见图片7第一段,第二段),而且该次委托是荷花镇政府时任村建办主任张X到茂名委托(详见图片3)(相关的证据有《协商记录》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对此,法庭为什么会睁眼撒谎呢?我能想到的原因不外乎是两种:第一种是能力有限,根本就不知道如何看材料,根本没有组织材料的能力;第二种是有能力组织材料和看材料,也知道问题是这样,却由于某些不可告人的原因为目的而有意而为之吧?
3、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屋损坏情况鉴定报告》真的会公平公正吗?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
第一、但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在进行鉴定现场查勘时,由于冯建英户已无视政府的停工决定违规施工,地下的工程已抢建完成,而该报告第3页最后一行“挖深约5.0米”,根本不符合事实!根据2013年8月15日的询问笔录中冯建英在第2页第4行自认“挖柱头窝约6米多深”,而且鉴定人员在一审出庭作证时也承认没有对新建房屋的地下情况进行勘察!!
第二、在该报告中写“房屋自身地基基础及地基土固结出现不均匀沉降”是楼房倾斜的原因,但根本没有对因为什么原因导致这种不均匀沉降!
第三、没有对相隔40公分(即40厘米)在没有加固的情况下开挖地基是否造成影响分析,而在结论中毫无依据的认为仅有轻微影响!
第四、由于施工时是雨天,冯建英房施工时大量抽水(在笔录中有记录)的情况下是否有影响也没有进行分析!
第五、由于冯建英有亲戚在广州做大生意,对于这问题就要大家发挥想象力了!!!
4、石板法庭就是这样不顾受害人的权益无视法律的违法偏袒冯建英!
根据《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石板法庭根本无视受害人的起诉时的第一项请求: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建筑施工,以免造成原告更大损失。但石板法庭根本就不按法律规定操作而放任冯建英户抢建地下工程和主体工程!致使冯建英抢建成地下室完全毁灭现场证据而无法重新鉴定!
5、为什么会在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因超过有效期限再判决?
自从本人向石板法庭起诉后,该庭未严格按照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判决,而又再一次等到该鉴定意见失去效力而再作出判决?(详见图2)目的是为了拖延时间?还是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
6、关于由茂名房屋安全鉴定所的鉴定目的和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目的的区别
2013年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的鉴定目的是“房屋安全性鉴定”(详见图片4),主要针对的是楼房损坏的事由、原因及现状的情况鉴定,而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类别“房屋损坏情况鉴定报告”,鉴定目的及其原因,详见图5、6、8),而该公司真是勇猛无双、吊爆天,居然可以不对两房间进行采样而能作出损坏原因分析和并作出结论!!

广东省高州市荷花镇 陈尚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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