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 李土桂,男,汉族,1955年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166号大院5号901房,身份证号码:440902195501170013,电话:18998282926。 被申请人:广东省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复查事项: 申请人对茂名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9月13日作出的茂国土资信[2018] 第38号信访事项告知书不服。请求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复查,并查清事实,追究失职、渎职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相关人员责任。 事实和理由: 冯义成位于茂名市郊计星路144号计星苗圃场职工宿舍的四间商铺,2016年前已在茂名市房产局办了一个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174050号。 2016年2月24日冯义成诉前查封申请人李土桂侄子李亚仔名下700平方市值300多万元房屋一栋。冯义成提供其名下所有的位于茂名市计星路144号大院东面第三栋第十二至第十五间商铺,房产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2174050号,为上述查封作担保,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对该担保商铺予以查封,至今仍在查封状态。 2016年5月冯义成出于非法目的勾结茂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向茂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冯义成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明知被作为担保物的四间商铺,证号:粵房地证字第2174050号已被法院查封。在未解封情况下,又将四间商铺违法办了一个不动产权证,证号:粵(2016)茂名市不动产权第0000006号。 2016年10月21日冯义成诉讼中申请法院查封申请人李土桂名下茂名、广州二套市值400多万元房产,冯义成提供的担保物亦是其名下位于茂名市计星路144号大院东面第三栋第十二至第十五间房屋, 但证号却是:粵(2016)茂名市不动产权第0000006号,为上述查封担保,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对该担保房屋予以查封。 冯义成出于非法目的勾结茂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伪造不动产权证,使自己一宗物业持有两个产权证。并用真、假两个产权证同期作担保物查封申请人叔侄近千万房产,公开实施欺诈行为,造成受害人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2017年9月申请人便向茂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茂名市纪委举报茂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內外勾结,伪造不动产权证的违法行为。2018年7月16日上午,茂名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向申请人只口头回复: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知道作为担保物的四间商铺被查封,但注销了房地产权证,再办的不动产权证未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可以登记,登记条例未细列查封的房地产权证不能登记不动产权证。该回复偷換概念,混淆法规关系,明显包庇违法行为。申请人对茂名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的囗头回复不满,于2018年7月19日向贵厅纪检监察组举报并请求监督。茂名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茂国土资信[2018] 第38号信访事项告知书。其內容为:“经调查,冯义成申请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齐备,符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要求,同时将其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作废,将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合并统一进行登记,颁发了粤(2016)茂名市不动产权第0000006号不动产权证”。 该告知书为隐瞒违法事实,避重就轻,对该登记事项违法节点:已被法院查封的粤房地证字第2174050号《房屋所有权证》是依据什么去解封,是谁去解封,若未解封是怎样收回作废却只字不提。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明知法院查封的担保物产权证被违法变更却故意包庇,该告知书错误如下: 1、 违背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这法律明确规定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毀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二)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2、 违背事实 法院查封的四间商铺房管部门已作查封登记,查封期间沒有法律规定登记部门可注销已被查封的产权证,公权力的行使,法无规定不可为。这明显是冯义成提供虚假材料勾结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将自已的四间商铺多伪造一个不动产权证。 综上,冯义成勾结茂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伪造不动产权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伪造的不动产权证已在社会上使用,并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茂名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告知书,明显是包庇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申请人请求贵厅依法复查,并查清事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 :李土桂 2018年9月18日 附证据:1、民事裁定书(2016)粤0902财保28号 2、民事裁定书(2016)粤0902民初2792号 3、关于茂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內外勾结伪造不动产权证的举报 4、茂国土资信[2018]第38号信访事项告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