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未成年人抚养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不能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拒绝履行。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虽然与原告母亲已经离婚,但仍需承担抚养原告的义务。原告母亲刘某与被告吴某2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无异议,被告应该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按时足额负担原告的抚养费,但目前原告即将年满18周岁,尚未就读大学,故原告母亲及被告就原告年满18周岁后至大学毕业的抚养费支付问题作出的约定效力待定,该部分抚养费应由原告年满18周岁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向被告主张。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2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1支付2010年9月至2021年5月的抚养费129000元;被告吴某2应自2021年6月起每月5日前向原告吴某1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吴某1年满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