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明信拍卖有限公司、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最近,从网上获悉化州农商行再次委托茂名市明信拍卖有限公司发布2024年第二期拍卖公告,定于2024年5月30日上午10时至2024年5月31日上午10时,在淘宝网阿里资产交易平台公开拍卖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位于化州市河西街道新路口土地使用权、 房产及化州市下郭街道宏发路5号首层房产。公告显示,所拍卖标的物的凭证是: 1、位于河西街道新路口气库国有土地,证号:化国用(97)字第2100086号,土地面积14216平方米,为商业用地,依民事裁定书(2006)化法执字第77号所取得; 2、位于化州市河西新路口国有土地,证号:化国用(97)字第2100085号,土地面积25317平方米,其中裁定给化州农商行抵债的土地13000平方米,为商业用地,依民事裁定书(2006)化法执字第111号取得; 3、位于化州市化州镇化官公路第三栋房产,证号:粤房字第0458407号,建筑面积205.39平方米,依民事裁定书(2006)化法执字第111号取得; 4、位于化州市化州镇化官公路第五栋房产,证号:粤房字第0458409号,建筑面积21.1平方米,依民事裁定书(2006)化法执字第111号取得; 5、位于化州市河西区新路口院内8幢房产,证号:粤房字第1186312号,建筑面积201.64平方米,依民事裁定书(2006)化法执字第111号取得; 6、位于化州市下郭区宏发路5号市供气公司集资楼首层和二至六层公共楼梯间房地产,土地证号:化国用(98)字第0600217号,房产证号:粤房字第1186289号,建筑面积173.1平方米,依民事裁定书(2006)化法执字第111号取得。 并以总起始价1290.56万元合并拍卖上述六宗房地产,对此,我司郑重提出异议,并请求迅速撤回该拍卖标的物,主要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是: 一、拍卖的标的物根本不具备上市拍卖的条件 1、 上述六宗房地产均经政府主管部门分别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持证人均为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法院虽然向市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过户给化州农商行,但至今仍没有变更到委托人名下,依《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是持证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财产权利的合法凭证。现时发证机关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权,而委托人、拍卖人仅凭化州法院作出的(2006)化法执字第77号和(2006)化法执字第1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为依据,确认本身已取得了上述土地、房屋的财产权利是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所致。要懂得自然资源部门替代不了法院,法院也替代不了自然资源部门,各自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没持有不动产权证书,就证明尚未取得不动产的权利,法律的裁定只是过户的强制依据,不能拿着法院的裁定随便兜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因此,在未有依照法院要求办理产权过户到化州农商行的名下,就迫不及待地推出拍卖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2、上述六宗房地产的土地权利类型是划拨,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第1号令)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之规定,上述六宗划拨土地使用权至今尚未经化州市自然资局批准并办理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这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拍卖法律法规明确设置的前置条件,是不可逾越的,只有在完成这“一级土地市场"程序,化州农商行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方能进入“二级土地市场",则允许委托入市拍卖交易转让。否则,挠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到时委托人和拍卖人必须承担《拍卖法》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的法律后果。 二、该执行案件存在重大错误,本公司不服提出的执行异议尚在审查未决之中 化州法院在受理该债务纠纷案中,存在严重错误: 1、所作的(2006)化民初字第76、77号民事调解书时,存在显失公平、权利与义务不明确; 2、在执行时,委托化州市诚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05年12月31日编制的《评估报告书》可明显地看出,不知估价人员心怀何动机,违背了估价师应遵守的“恪尽职守、科学客观、保持中立、遵守规程、保证真实"的执业行为准则,竟将27000多平方米的商业用地改作工业用地性质进行评估,试问土地的用途评估机构有权改吗?凡懂自然资源管理专业知识的人都知道,不同用途的地类、不同的区位,其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以及修正系数等都不相同,评估地价结果就自然不同,其中商业用地价格最高。作为本公司自然不懂并过于信任致被误导,最终导致法院以工业用地评估结果作出以物抵债的(2006)化法执字第77号和(2006)化法执字第111号执行裁定。后来当知道这样的结果造成了本公司的重大损失时,本公司才一直从不间断地寻求救济途径,向法院主张权利。不久,化州法院又依化州农商行的申请,向本公司发出了(2021)粤0982执恢15号《执行通知书》,于是,本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化州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随后,化州法院作出(2021)粤0982执异6号执行裁定,本公司不服申请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经茂名中院复议审查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粤09执复64号执行裁定:一、撤销(2021)粤0982执异6号执行裁定;二、将案发回化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接着,化州法院又作出了(2023)粤0982执异55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本公司又不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茂名中院申请复议,目前正处审查中。而委托人在此刻急着推出拍卖是十分错误的决策。 三、倘若执意不撤回拍卖,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明知上述标的物根本未具拍卖条件,为何屡屡推出拍卖呢?究其原因无非是想省去过户到自己名下需要交付大笔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却没有意识到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致。化州农商行没有吸取教训,曾经于2018年6月8日,在标的物未过户到自己公司的情况下,通过阿里资产交易平台公开拍卖,被珠海市慧展贸易有限公司以2472.12万元竞拍成交,由于未办理出让审批手续,无法过户到买受人名下而引起新的法律诉讼,最终被茂名中院判决:《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抵债资产转让协议》无效。这不仅造成了买受人的巨大损失,委托人也受到不应有的损失,而且耗费了司法资源,市场监督部门也难免受追究。这单谁来买?是不是要追究一些人的责任?遗憾的是委托人没有吸取教训,依然我行我素。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我司没有任何异议。但 要知道,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本公司来说,明眼人都可以看出,是太不公平了,所造成的损失是极大的,我们做企业的也不容易,对此,本公司绝对不会放弃,尽管是法院裁决已生效,除了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外,还可通过监督机关进行监督处理,最终讨回公道。 倘若你们这次继续推出拍卖而不立即撤回,不仅再次给卖受人带来损失,还将会酿成不堪设想的法律后果,必然会招惹有权的监督机关介入处理,到时委托人、拍卖人、资产评估所、市场监督部门等一大群人卷入其中,都免不了要追责,应追什么责?由监督机关定论。因此,本公司奉劝你们这些从政、从商的有识之士们,坚守“法不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自收到本公司的去函后,立即撤回本公司上述六宗房地产的拍卖。专此函告!
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杰 2024年5月5日
盖章确认
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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