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逻辑是:“因为钱是崔主席捐的,所以现在用在崔庚华身上就没问题”。这个逻辑在法理和程序上完全错误:
- 偷换概念:故意混淆“捐款来源”和“资金用途”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钱的来源是捐赠,但捐赠者无权因此指定其用途,尤其不能用于另一个人的私人事务。
- 程序彻底缺失:即便村集体想用这笔钱帮助村民崔庚华建房(如作为困难补助),也必须经过以下合法程序:
1.民主提议和审议:由村小组提出动议,说明资助崔庚华建房的理由(如是否为贫困户、危房户等)。
2.集体决策: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和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3.公开公示:将资助对象、金额、原因等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示,接受监督。
显然,村小组长个人决定将钱给崔庚华的行为,跳过了所有法定程序,是典型的“个人说了算”,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