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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信访局创新工作方法与高效事项处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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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信访局创新工作方法与高效事项处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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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兆云
崔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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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博 士
发表于 2025-9-12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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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信访局
告知书
崔兆云:
你于2025年8月22日通过网上信访(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5082165490)提出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正在办理中。根据《信访
工作
条例》的规定,你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本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市信
高州市信访局:
2025年9月11日
反驳高州市信访局
一、事由
高州市司法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涉嫌伪造文书、倒签日期等严重违法行为。更令人震惊的是,高州市信访局系统性地将举报材料转交被举报单位"自查",制造"被查对象自查"的违法局面,形成包庇闭环,完全架空监督机制。
二、核心诉求
1. 立即终止高州市信访局让被举报单位"自查"的违法操作;
2. 请求贵局直接提级管辖,或指定异地纪委监委独立调查;
3. 依法追究两单位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主要违法事实
(一)高州市司法局涉嫌刑事犯罪
-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涉嫌违反《刑法》第280条;
- 行政复议程序严重违法,剥夺公民法定监督权。
(二)高州市信访局系统性程序违法
1. 公然违反回避原则,2025年9月1日将举报材料抄送被举报单位;
2. 滥用"正在办理" 拒绝受理后续举报,掩盖违法转办行为;
3. 与司法局形成包庇同盟,彻底规避上级监督。
四、法律依据
1.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可能涉及职务违法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
2. 《监察法》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举报应当接受并处理;
3.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高州市信访局将举报材料转交被举报单位自行处理,并出具敷衍回复或不依法回复的行为,是“系统性程序空转”的明确证据,严重破坏政府公信力,亟待上级机关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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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兆云
崔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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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博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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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3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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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实名举报高州市司法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涉嫌伪造文书、倒签日期及程序违法。在本人多次信访举报后,高州市信访局均将举报材料转交被举报单位高州市司法局自行处理,形成“自查自答”无效循环,严重侵害公民监督权。同时,举报高州市信访局违反法定程序,故意将举报材料转至被举报单位,涉嫌系统性包庇,致使问题无法依法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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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兆云
崔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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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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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3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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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2025年8月21日举报高州市司法局事项
1. 高州市信访局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或公安部门,而是将举报材料转交被举报单位高州市司法局处理;
2. 举报事项涉及《刑法》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属刑事犯罪线索,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 高州市信访局未出具书面答复,仅作网上回复,违反《信访工作条例》关于书面告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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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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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博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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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3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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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信访局涉嫌系统性程序违法与包庇
1. 故意违背回避原则,于2025年9月1日将举报材料转送被举报单位,造成"被查对象自查"违法情形;
2. 滥用"正在办理"状态不予受理后续举报,掩盖其违规转办行为,剥夺公民合法监督权利;
3. 与司法局形成内部处理闭环,规避上级监督,致使信访监督机制失效。
四、高州市信访局回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严重违反程序,要求被举报单位自查,完全违背公正原则;
2. 对涉嫌刑事犯罪线索未依法移送,压案不办,涉嫌渎职;
3. 以违法办理为由不予受理,形成自我包庇的逻辑循环;
4. 完全回避举报中所提实体问题,属典型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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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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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小学生
发表于 2025-9-13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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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信访局【知法犯法,充当“保护伞”】:举报人在举报信中已明确指控高州市司法局违法,并提供了明确线索。高州市信访局于2025年9月1日,依然故意将举报材料“转送”至被举报人——高州市司法局手中。此举完全违背《信访工作条例》“公正处理”的核心原则,是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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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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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小学生
发表于 2025-9-1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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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顶不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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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暗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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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博 士
发表于 2025-9-13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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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兆云写作水平已大大提高,假以时日,便能与大文豪高耳鸡并驾齐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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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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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小学生
发表于 2025-9-14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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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信访局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
- 电话:020-83132452
- 邮政编码:510031
2. 广东省司法厅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
- 电话:020-83868000
- 邮政编码:510030
3. 广东省纪委监委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省委大院
- 举报电话:020-12388
- 邮政编码:5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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