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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法律法规及公开信息,针对“泗府信复〔2025〕49号”文的相关问题可作如下分析:
1. 程序违法:自查自答的合规性质疑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按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有权处理的机关依规处理[__LINK_ICON]。若市信访局将“举报镇政府”的信访事项直接交由被举报对象(泗水镇政府)自查自答,未按规定转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有权处理单位,确实涉嫌违反信访事项分流处理的程序要求。
2. 滥用职权:知情权与授权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集体财产状况相关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需依法公布集体财产状况。村民大会出具的《查账代表授权书》是集体成员行使知情权的合法形式,镇政府无视该授权并拒绝认可知情权,直接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涉嫌滥用职权。
3. 失职渎职:答复的矛盾性与合理性问题
答复中“无拨款”的表述与审计显示“支超24万”、预算记录存在直接冲突,且以“无拨付款记录”为由拒绝公开原始凭证,形成“既否认款项存在,又拒绝举证”的逻辑矛盾。根据信访工作要求,办理机关需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进行全面核查并明确答复,此类回避核心矛盾、拒绝提供关键凭证的行为,涉嫌失职渎职。
4. 执法犯法:法律溯及力的适用错误
“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法治原则,仅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权益且有明确规定时可例外适用[__LINK_ICON]。公开信息显示,该答复引用2025年7月1日才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处理2016-2023年期间的事项,且无证据表明该适用属于“有利溯及”等法定例外情形,明显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则。
救济途径建议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依次向高州市政府请求复查、向茂名市政府请求复核[__LINK_ICON]。对复核结果仍不服或认为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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