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问题分析与批驳
(一) 程序违法:调查主体不适格,违背程序公正
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是泗水镇政府在村务监管中的失职行为。高州市信访局将举报事项交由被举报对象自身进行“调查”并作出“答复”,此举严重违背了《信访工作条例》关于“公正处理”的基本原则。让涉嫌违法的行政机关自查自纠,其结论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从根源上无法保证,构成了重大的程序缺陷。
(二) 实体内容:刻意回避、法律适用错误与事实认定不清
该《意见书》对实质问题的回应存在以下硬伤:
1. 对“村务公开失职、造假”等核心指控的回避
《意见书》第一部分仅复述了审计程序与相关法条,但对于举报人提出的“四次答复内容自相矛盾”、“公开信息造假”、“资金异常”等具体指控,未作任何正面回应与事实查证。这是一种典型的“答非所问”,企图以空泛的程序性描述掩盖实质问题。
2. 法律适用存在严重时点错误(硬伤)
在第二部分,镇政府在论证“要求公开原始凭证”这一发生于2016-2023年期间的行为时,引用了2025年7月1日才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这直接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引用一部尚未生效的法律来规范既往行为,该法律依据自始无效。
3. 以“集体利益”否定个人法定权利,逻辑荒诞
《意见书》第二、三部分均以申请事项“涉及村集体以及全体村民的整体利益,而并不直接影响你个人的利益”为由,否定申请人的个体权利。该论调:
· 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该条文明文赋予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状况的知情权、查阅复制权。
· 逻辑不能自洽:若按此逻辑,任何一位村民个体均无权对集体事务进行监督,村集体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因“属于集体利益”而无法被个体追究,这显然是为阻断监督而炮制的“挡箭牌”。
4. 对“无拨款记录”的陈述与客观证据矛盾
《意见书》声称“泗水镇和凤塘村委会在2016年至2023年期间没有拨付款和捐赠款给塘普村小组的记录”。然而,您所持有的第三方审计报告显示该村在2017-2019年期间有超过24万元的支出。在无其他合理解释(如全部为村自筹资金)的情况下,镇政府预算中的村居补助与村集体巨额支出、镇政府“无拨款”陈述之间,存在无法合理解
释的矛盾,其陈述的真实性存疑。
5. 以无效的行政复议结论为自身背书
第三部分引用的行政复议《告知书》,其核心逻辑同样建立在上述第3点所述的错误基础上。一个基于错误法律理解作出的复议结论,不能作为镇政府免除自身责任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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