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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高州公安局的神操作:两份独立信访,一份受理告知,“打包”成一道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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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
4月28日,崔兆云交了一件信访。
4月29日,崔兆云又交了一件信访。
两天,两件事,两个完全不同的举报事实,两个八竿子打不着的违法指向。按常理,哪怕小学生分糖果,也知道一颗一颗分。但高州市公安局的操作就很有创意了——他们把这两件事一股脑塞进了一份告知书里。
不是两件,不是两份,不是两个案号。就一份。高公(信)告字(2026)088号,一锅端。

你说巧不巧?
“合并”这碗饭,法律不肯喂,硬要自己夹
先复习一下信访领域的“合并受理三件套”:同一事实、同一诉求、信访人本人主动要求合并。三样占一样,勉强算你有理。三样一条不占,那就不是合并,是硬捆。

高州市公安局显然不信这个邪。
没征得你同意,没在文书里写一句“依据哪条法律合并”,连个商量都没有。大手一挥,两件变一件,两份变一份,两个故事硬凑成一个开头。

这叫什么?这叫流程上的即兴表演。
为什么要硬打包?拆穿三个“小算盘”

第一,省事。一份文书比两份好写,一次盖章比两次省力,一个案号比两个好管。领导签字少一轮,归档少一本。至于你信访人分两天、写两份、操两份心?那是你的事,跟公安局的“行政效率”有什么关系?

第二,压台账。信访件数这个数据,考核是要看的。两件并一件,台账上数字立刻减半。明年写总结报告,“信访总量同比下降50%”——多好看的数据,多漂亮的政绩。至于怎么降的?那不重要,反正没人深究。

第三,留后手。这是最精髓的。两件事捆在一起,到期给一份笼统答复,哪件办了、哪件没办,你根本理不清。就算你追问,对方也能甩出一句“已在该告知书所涉案件中一并答复”。浑水摸鱼,避重就轻,两笔账混成一笔算,最后你连投诉哪一笔没办都说不清楚。

这套组合拳,打的就是一个“乱”字。你越乱,他越稳。
最讽刺的,不是违规,而是“刻意省那一个公章”
说实话,多出一份受理告知书,能增加多少工作量?A4纸一张,公章一盖,十分钟的事。
可偏偏就是这十分钟,人家不愿意给。
你能想象吗?一个政府部门的程序合规性,就卡在“怕多盖一个章”上。公章审批嫌麻烦,领导签字嫌啰嗦,归档多一份嫌占地方——于是直接把你的两件独立信访拧成一根麻花,塞进同一份文件里。
这不是能力问题,是态度问题。不是程序瑕疵,是刻意简化。
你说他不懂法吧,人家可能比你熟。你说他不是故意的吧,他能精准踩中“违规合并”的每一条红线,然后理直气壮地告诉你:我们受理了。
受理了?受理了哪一件?两件事你分别是怎么看的?各自的办理期限从哪天算?到期怎么分别答复?
——对不起,一份告知书,恕不拆分。
诉求写在这里,不怕你看见
所以,别打马虎眼了。现在把话说明白:
第一,请高州市公安局撤销这份高公(信)告字(2026)088号违规打包受理文书。
第二,对4月28日、4月29日两件独立信访,分开单独出具两份受理告知书,各立各的案号,各走各的流程。
第三,书面说明:你强行合并受理的法律依据是哪一条?如果找不到,就书面承认违规。

最后说一句题外话
信访制度设计出来,是为了让老百姓有话能说、有事能办,不是为了给某些单位省公章用的。
你要是真忙不过来了,写个说明,我理解。你要是觉得两份文书太浪费纸,你可以电子送达,我不挑。

但你不能把我两件不相干的事捆在一起,就为少盖一个章、少走一个审批、少留一个台账、多混一次答复。
这份打包告知书,不是什么高效便民,是你自己程序违规的实锤。

公章不重,规矩重。

希望高州市公安局能明白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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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高州公安局把全年信访统一打包成一份告知书,编号2026-0001。这样一年只用盖一次章,领导签字也省了,台账直接清零,年终总结写“信访总量同比下降100%”——这政绩,全国都学不来。
原来《信访工作条例》没写的,都可以自由发挥。那我也学一下:法律没规定吃饭必须用碗,所以以后食堂打菜,饭和菜全搅在一个塑料袋里,省洗碗,还高效。高州公安局觉得这方案怎么样?
两件独立信访,一份告知书,一个案号——这操作的精髓在于:将来信访人想复查其中一件,公安局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们是一起办的,要复查请整包退回来”。一招捆绑,直接废掉你一半维权路。高,实在是高。
好快10000号了?都一七样的!
有什么事吗?一齐去处理!
同一人信访,一并处理,是可以的。没什么错!不要借题发挥。
 楼主| 发表于 2026-5-16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铜鼓岭 发表于 2026-5-15 20:42
有什么事吗?一齐去处理!

感谢你的支持!有你参与更精彩!
铜鼓岭 发表于 2026-5-16 08:04
同一人信访,一并处理,是可以的。没什么错!不要借题发挥。

两件信访提交日期不同,依法应各自独立起算办理时限。强行合并后模糊了受理起算时间,致使无法监督办结时效,为逾期留下操作空间。
复议复查:两件信访相互独立,本人依法有权对任意单一项的处理结果单独申请复查。打包合并变相限制单独复查的权利,抬高门槛。
3.刻意合并为后续笼统答复规避履职铺路
此番合并受理,客观上为后续以一份答复笼统回应两件独立信访事项提供便利,规避逐项核查、逐项答复的法定义务,属于简化流程、规避责任。
不要太执着。睇开点!望你好运!旧时有句老话:斗官穷,斗鬼绝!
用高州佬话来讲 丢卡奶 高州最牛嗨的就是查车 他认第二 没人敢认第一了         你可以去你地高州阳光论坛发啊
 楼主| 发表于 2026-5-17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纯情穿山甲 发表于 2026-5-17 21:41
用高州佬话来讲 丢卡奶 高州最牛嗨的就是查车 他认第二 没人敢认第一了         你可以去你地高州阳光论坛 ...

谢谢你的建议,“阳光论坛”确实是个值得尝试的发声渠道,我会认真考虑。再次感谢你的关注和建议!
 楼主| 发表于 2026-5-17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铜鼓岭 发表于 2026-5-17 19:56
不要太执着。睇开点!望你好运!旧时有句老话:斗官穷,斗鬼绝!

多谢老哥这句金玉良言,我记住了。

不过‘斗官穷、斗鬼绝’这句话,我理解的前提是‘斗’。我现在做的是:拿着信访条例去问公安局‘这份合并告知书的法律依据在哪’——这叫依法问询,不叫斗。

如果连问都不能问,一问就是‘斗’,那可能真有点问题了。再次感谢你的善意提醒,我会注意分寸的。”
 楼主| 发表于 2026-5-17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铜鼓岭 发表于 2026-5-16 08:04
同一人信访,一并处理,是可以的。没什么错!不要借题发挥。

“感谢关注。想请教一下:如果‘同一人信访,一并处理没错’成立,那我今天举报盗窃,明天举报诈骗,是不是也可以合并成一份告知书?

法律上的合并前提是‘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工作条例》),不是‘同一人’。强行合并的后果——办理时限从哪天起算?复查其中一件的权利怎么保障?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不是‘没做错’,而是程序违规。

希望你能理解依法分开受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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