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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崔兆云

高州市90岁军属老党员被公职人员殴打6年,派出所长所长直言:公职人员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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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4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凭心而论 发表于 2026-7-4 21:15
其实这位丁所长只需向你说明不立案是因为没有达到立案条件就行了,后面瞎扯什么陈某是公职人员之类的话纯属 ...

您这“凭心而论”真是绝了——
20楼教大家“新人不管旧账”,那所有悬案都能赖掉;
22楼又说所长提“公职人员”是画蛇添足,可恰恰这句话才是他的真心话,证据不足何必多此一举?
您替违法拒立案的人找尽借口,却对90岁军属六年维权视而不见。
这哪是“凭心而论”,分明是“凭身份洗地”。网名该换了。

 楼主| 发表于 2026-7-4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凭心而论 发表于 2026-7-4 20:28
当时报案不等于已立案,如果当时都没有立案,你怎能时隔几年之后来指责现在的这位派出所长给你立案?我能 ...



您说得真轻松——“当时报案不等于已立案”,所以六年不立案就天经地义了?那所有案件只要拖过任期就能烂账,法治成了“击鼓传花”?

您还强调“一方当事人已不在”,敢情人去世了犯罪事实就自动蒸发?《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重证据不重口供,有录音、有信访记录,您却替派出所发明了“人不在就不立案”的新法条?

更可笑的是,您让受害者去纪委举报,却闭口不谈派出所连《不予立案通知书》都不出具的程序违法——连基本法律义务都敢不履行,您却反过来教90岁老人“讲道理”?

您这“凭心而论”,满嘴都是替公职人员找退路,唯独忘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评论,真配不上您的网名。

凭心而论 发表于 2026-7-4 21:00
殴打是主动用攻击性的物理力量使对方受到伤害,轻微伤应治安立案,轻伤可刑事立案,立案的依据是伤情鉴定。 ...

“凭心而论”,您认为“公职人员主动殴打古稀老人不合常理”,但这在法律和事实上站不住脚。法律上,立案只问犯罪事实,不问身份,治安案件有殴打行为就应受理;事实上,官方曾承认事发有“肢体接触”,且起因是举报纠纷,并非无缘无故。身份不是护身符,您的“常理”推论不能替代法律和证据。
生活不简单 发表于 2026-7-4 22:59
“凭心而论”,您认为“公职人员主动殴打古稀老人不合常理”,但这在法律和事实上站不住脚。法律上,立案 ...

当然,不合常理不能推断没有殴打,到底是沟通过程中的肢体接触还是暴力殴打,还需现场目击证人证词或视频影像,殴打是严重的暴力行为,所以还要有伤痕和伤情鉴定。再一个你发出的两个图片也不能证明什么,也有可能是陈某受到语言攻击或感受到其他攻击的应激反应,所以你手上既然有完整的被殴打过程视频,不妨放出来让大家看一看,且不说你父亲是军属老党员,一个公职人员当众殴打普通老人,那也是十分恶劣的行为。
不要放过坏人,但也不能冤枉别人,要扪心实事求是,不能为泄恨夸大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6-7-5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凭心而论 发表于 2026-7-5 11:23
当然,不合常理不能推断没有殴打,到底是沟通过程中的肢体接触还是暴力殴打,还需现场目击证人证词或视频 ...

凭心而论”,您在第26楼又换了新说法——要求“完整视频”和“伤情鉴定”。

第一,法律从未规定报案必须提供“完整视频”才能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审查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是让受害者拍好“完整视频”送到您手上才叫证据。您替派出所发明了一条“没有完整视频就不能立案”的新法条,请问是哪部法律写的?

第二,关于伤情鉴定。 您口口声声“还要有伤痕和伤情鉴定”,那请您告诉我——连案都不立,谁给90岁老人做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委托书才能进行,这是基本程序常识。派出所连立案程序都不启动,您反过来要求受害者先拿出鉴定报告,这是典型的“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陷阱。

第三,您说“不要放过坏人,但也不能冤枉别人” ——这话说得漂亮。那我请问:六年了,派出所连《不予立案通知书》都没出过,您不觉得这本身就已经是程序违法了吗?您不去追问一个执法单位为何连最基本的法律文书都不出具,反过来教一个90岁的军属老党员“要扪心实事求是”——您的“实事求是”,就是只盯着受害者要证据,对执法者六年违法视而不见?
 楼主| 发表于 2026-7-5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凭心而论 发表于 2026-7-5 11:39
不要放过坏人,但也不能冤枉别人,要扪心实事求是,不能为泄恨夸大事实。

“凭心而论”,您在第27楼说“不要放过坏人,但也不能冤枉别人,要扪心实事求是,不能为泄恨夸大事实”——这话说得正气凛然,那我就跟您“实事求是”地讲几句。

第一,您说“不能冤枉别人”。 请问——六年不立案、不出具法定文书、所长亲口说出“因为对方是公职人员所以不能立案” ——这些事实,哪一件是我“夸大”的?录音在手,您要不要听一听?您口口声声“实事求是”,却对已经发生的程序违法事实只字不提,这叫哪门子“实事求是”?

第二,您把“公职人员主动殴打古稀老人”说成“不合常理”。 那我告诉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照样要立案查处。您觉得“不合常理”,所以就不该查?那纪委每年查处的那些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在您看来是不是都“不合常理”?

第三,您反复强调“证据不足”。 那请您告诉我——报案六年,公安机关有没有依法进行过任何一次正式调查取证? 有没有询问过证人?有没有调取过现场监控?有没有出具过任何一份调查结论?什么都没有。六年了,连最基本的调查程序都没有启动,您不质疑执法机关,反过来质疑受害者“证据不足”——这逻辑,我实在看不懂。

您说“不能为泄恨夸大事实”——我赞同。那也请您“实事求是”地回答我:一个90岁的军属老党员,被打了六年,报案六年,至今连一张《不予立案通知书》都没见到——这到底是受害者“夸大事实”,还是执法者“刻意回避事实”?

您的评论,通篇替不作为找理由,却对六年程序违法只字不提。这“凭心而论”,恕我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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