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二、医疗救助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符合医疗救助保障对象是指参加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残疾儿童、留守患病儿童(儿童均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不再单独注明),全市在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三、医疗救助的保障项目有哪些? 我市的医疗保障项目包括:①门诊医疗救助;②住院医疗救助;③二次医疗救助。 四、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是多少?
(一)门诊医疗救助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畴门诊个人负担合规费用的救助比例为100%。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市在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畴门诊个人负担合规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年度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10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不限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市在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年度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80%以上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三)二次医疗救助
二次医疗救助是以在申请救助当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含合规范围外)作为救助基数,在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内采用分类分段梯度模式,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的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后,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即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和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不设救助起付线,按100%的比例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和医疗救助后,根据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即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和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二次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按80%的比例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3、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和医疗救助后,根据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二次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按70%的比例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医疗救助待遇一览表 | 保障项目 | 人员类别 | 起付线 | 救助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门诊医疗救助 |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 - | 100% | 6万元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市在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 - | 80% | 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 - | 70% | 5万元 (门诊、住院共用) | 住院医疗救助 | 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 - | 70% |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 - | 100% | 不限额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市在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 - | 80% | 6万元 | 二次医疗救助 |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 - | 100% | 3万元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 3000元 | 80% | 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3000元 | 70% | 2万元 |
五、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是什么?
2019年我市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正式上线,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现市域内、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直接结算服务,实现市、县、镇三级全覆盖,医疗救助对象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等费用,只需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结算后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即可出院。
六、申请医疗救助的程序是什么? 我市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享受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 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且没有在医保部门备案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的授权,通过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其家庭财产状况并且出具核对报告[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认定范围和标准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态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2019〕9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8〕288号)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病历、用药或诊疗项目、收费明细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或结账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等; 3、县以上医保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哪些情况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二)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参保案例
案例一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杨某,政府全额资助参加了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2019年1月因脑内出血在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总费用269532.86元(含自费费用36193.43元,基本医疗费用233339.43元)。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174629.57元,大病保险支付47055.88元,医疗救助支付8923.18元,二次医疗救助支付28739.38元。杨某本次的住院医疗总费用269532.86元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后,只需付清个人自付金额10184.85元即可出院,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比例合计达到96.22%,大大减轻了患者的医疗负担。
案例二我市农村五保户李某某,政府全额资助参加了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2019年7月因急性脑梗死在化州市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总费用14663.29元(含自费费用196.70元,基本医疗费用14466.59元)。按照政策规定,五保户住院免起付线,支付比例比一般参保人增加5个百分点,住院医疗救助和二次救助(含自费费用)支付比例均为100%,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9747.65元,大病保险支付1327.12元,医疗救助支付1922.10元,二次医疗救助支付1666.42元。即李某某本次的住院医疗总费用14663.29元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后,无需个人再支付医疗费用即可出院,简化了救助程序,切实解决了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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