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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谁充当了公务员回乡购地建房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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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震惊:谁充当了公务员回乡购地建房的保护伞

为何充屡次“圈地占路者”的保护伞

而且是侵害“拆屋让路户”的保护伞


“圈地占路户者”杨永浪,小学毕业后当兵,现茂名市人事局办公室副主任、专职汽车司机杨永浪胞兄杨永天,高州县荷塘镇六双村村长。


拆屋让路户”:杨世金、杨新、杨就、杨武、杨岳及妻子吴绍琼等住户,六双村民,是1997年配合高州市建委、荷塘镇政府、村建办、六双管理区等共同对该村进行新农村规划建设(规划图上也标明其父亲拆屋让路的说明)而拆屋让路的住户。

一、六双村作为高州市唯一的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村民都无偿拆屋让路配合。但是,唯独杨永浪兄弟,倚仗强权,一次又一次圈地占路,霸占宅基地。

第一次圈地占路:2004年7月杨永浪兄弟建房建围墙,将其持《土地证》拥有104平方米的住宅扩大到301平方米,侵占了集体水井,并圈占了邻居杨武、杨就两户唯一出入的3米多路,只留下0.6米宽,这两户村民由于没有直升飞机,只能长期横穿邻居杨朝秋房屋中间出入,这就是我们公务员的“特权”!

第二次圈地占路: 2008年12月14日,杨永浪回原籍与村民杨世明签订《转让证明》(见复印件),在其胞兄杨永天住宅相距不到500米的地方,以37800元购买100平方米鱼塘建别墅。自恃特权,横行霸道,随意圈地占路,建房占地面积达160多平方米不但将所有邻居“拆屋让路户”正门的道路全部占去,甚至“拆屋让路户”持《土地证》上宅基地近2米深。导致村民集体七次到省三次进京上访,“政府”便按杨永浪的风水规划给“拆屋让路户”0.9米—1.85米宽作路,并在政府文件上宣称:“预留有60平方米的路了。”

二、当地政府、法院为开脱上级官员回乡违法购地建房,“偷天换浪”、弄虚作假,充当其圈地占路的保护伞。

保护伞一:制政府为虎作伥,对杨永浪流血事件,恐吓村民不作为。杨永浪的违法建筑因侵占邻居宅基地导致村民集体上访,被有关部门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制止后,为制造流血事件,恐吓村民。在2009年1月25日“年三十”晚上约8时许,杨永浪、杨永天两兄弟双双冲进有一定威望的老村长杨永贤家中,将其打致全身多次受伤,其胸脯至今仍然隐隐作痛,高州市公安局作了法医鉴定。籍此阻吓反对的村民。

保护伞二:政府“偷天换浪”,将杨永浪违法建房的建房《许可证》发给了其胞兄杨永天。村民集体七次到省三次进京上访状告政府官员杨永浪回乡圈地占路建房,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规定。但是,我们的政府却将建房《许可证》发给杨永天。

保护伞三:政府官员弄虚作假,挑战党纪国法。民状告政府为杨永浪胞兄发建房许可证,违反《土地管理法》第62条和国土资发〔2004〕234号文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

国土局官员罗友庆、张瑞郁亲自在《土地权属变更申请表》签名,将杨永天居住的301㎡房屋内其中的104㎡泥砖瓦房以所谓《分关协议》分给杨永浪。因此,各级政府都宣称:居住面积达301㎡的村长杨永天,在村集体没有任何房屋和土地。

保护伞四:政府以“业务范围”挑战《土地管理法》“民告官”,村民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政府为居住面积已达301平方米的杨永天,在相距不到500米的地方再发100平方米建房《许可证》,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政策!

荷塘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狡辩称:“‘一户多宅’问题,应由国土部门把关,并非镇政府的业务范围。”;

高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也同样宣称:“对于第三人(杨永天)‘一户二宅’的问题,应属国土部门管辖,不属我方(政府)业务范围。”

保护伞五:高州市人民法院完全充当第三人杨永天唯命是从的代言人。村民将政府告上法院,其一审判决称:“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被告(荷塘镇政府)和第三人(杨永浪的胞兄杨永天)提交的全部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村民)提交的证据3、8、9、12、20、23的真实性,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见,所有证据,只要是杨永浪胞兄杨永天满意、无异议的证据,法院就确认,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法院就不确认。这就是法治高州的“民告官”。

保护伞六: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官员廖捷竟然充当行政诉讼第三人杨永浪胞兄的诉讼代理人。高州市国土资源局正是为杨永浪胞兄发建房《许可证》的政府职能部门,不但不回避,反而直接充当其诉讼代理人。

保护伞七:现“政府”否认十多年前的“政府”高州市建委、荷塘镇政府、镇村建办、六双管理区等有关部门于1997年作出并实施的新农村《荷塘镇六双中心村详细规划图》和《荷塘镇六双村干道规划图》(高荷塘065号),这么多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共同签名、盖章的并已实施十多年的新农村规划,现在高州市政府、荷塘镇政府、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和高州市法院竟然都全部否认。

保护伞八:各级政府、法院,共同挑战党纪国法根据《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都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据此可知,我国是禁止进行宅基地买卖的。

高州市信访局2009年9月10日向省委汇报称:“我市非常重视,吴伟副市长指示由市信访局、国土资源局及荷塘镇政府联合调查处理,经相关部门派员实地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杨永浪原籍荷塘镇六双村委会六双村,现任职于茂名市人事局,其兄杨永天在家务农,其父杨朝德(已故)只留下104平方米的破旧房,因人口增长,原有旧房已无法满足生活需要。为此,杨永天经村集体同意,于2001年12月30日向村集体交款37400元(交款人为杨永浪),取得原属杨永润(已故)竞得的100平方米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

高州市人民法院2010年5月7日《行政审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01年,六双村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村中水泥硬底化道路,决定将六双村建房用地公开招标拍卖。杨永天于2001年12月30日向六双村集体交纳了37400元,竞得位于荷塘镇六双村委会六双村杨永瑞房屋前面的1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房。”。

高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关于吴绍琼信访事项的答复》,荷塘镇人民政府2009年11月30日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也同样一致捏造称:“当年的中标人(即头标)是杨永润,二标是杨永天。因头标人杨永润经村民小组同意弃标,最后由二标杨永天替补竞得。”

为了开脱茂名政府官员杨永浪回乡购地建房的事实。高州,各级政府的文件、法院的判决书都宣称:杨永天通过有偿取得的宅基地来源合法。

讽刺的是,生产队2001年投标的原始记录:杨永天从不参与投标。连杨永天本人都不敢自称参与竞标,其本人2010年2月28日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狡辩称:“委托杨朝玲投标。”

事实是杨永浪2008年回乡购地建房,高州市各级政府、法院,不管如何捏造杨永浪胞兄中标买卖宅基地事实,发证为其别墅披上合法的外衣,都是违反《宪法》《土地管理法》的!

由此可见,在“三讲”发源地的高州,能超越于法律之外这一做法一旦成功,必将会被各地的地方势力效法,而成为恶劣的案例,这将是舆论监督的悲哀,法治社会的悲哀。

三、值得收藏的、百年难遇的、辱骂老百姓的政府公文


对政府官员回乡圈地占路有异议者,非打即骂,茂名市、高州市二级纪委到现场调查,也无可奈何!

”:政府官员杨永浪回乡将老村长杨永贤打伤;

一“骂”:“民告官”政府辱骂申请人,百年难遇的政府骂人的公文

荷塘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就是这份2009年11月30日出台的,向高州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骂:“申请人不但作茧自缚,而且贼喊捉贼,将一切问题归咎于答复人,实在可鄙。

泼妇骂街,见多了,但是辱骂百姓的政府公文是轻易出台的吗?而且是向上级政府汇报的公文。个中原因谁能明白呢?政府既要为官员杨永浪开脱购地建房的罪责,又要为其违法别墅披上合法外衣,只有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东西自然理屈词穷,唯有骂,骂!骂!骂!祈求骂出道理。

二“骂”:镇长骂。副镇长程振国代表镇政府在高州市法制局开庭时,当着一批法制局工作人员面,穷凶极恶地指着申请人骂:“我找人做低你!”;

三“骂”:连广东电视台记者都骂。村民通过种种途径将这些腐败锅案反映给广东电视台,该台记者亲自到现场作了调查。

杨永浪在〈茂名在线〉上“驳茂名市千年官场史上最令人震撼的‘官骂’”的网上“骂”(只字不变,连标点符号也不变)


你这个所谓的记者,不过是原广东电视台的临工,到处招摇撞骗,收人钱财就乱写文章的败屡,被广东电视台开除了的无业游民罢了,一个无耻的妓者罢了!!!!!

      “
难道记者比法官的法律水平还要高?难道记者比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还要清楚土地审批的程序和条件????记者是百事通???什么事都要由他们这些法盲说了算??你敢保证你们这些记者是清白的,公平公正的吗??你敢对天发誓,你们没有收取杨世澄的好处吗?你敢说:收了好处乱放屁的记者死全家吗??????

你老是说杨永天建房不合法,但他违反了那一条法律呢?有本事引用一条看看。不学无术的妓者,除了收取好处强词夺理外,能够说出半点道理吗?

妓者,回去看懂法律法规了吗?连法律两个字都未识写,居然敢在此讲法律,更可笑的是竟敢拿乡规民约说事。就算是违反了几十年前的乡规民约,也与杨永天无关,而是村集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作出变更。连这点都不懂,竟敢昧着良心收钱乱报道。

法盲加文盲的妓者,跑啦?来说说你的理由呀,不要说那些假、大、空的套话。说说杨永天究竟违反了哪一条大法呀?

你敢发誓你报道的是事实吗?作不实报道者全家男人死绝,女人做鸡!!!!!

和你们这几个法盲、妓者讨论法律法规,有一种对牛弹琴的感觉,真后悔教会你这几个白痴那么多法律知识。

歪曲事实断子绝孙的妓者,出来PK一下啦。

茂名市纪委、高州市纪委,省、市、县的相关业务部门都去查来查去的事情,要是有问题还用你在这里放狗屁吗?不要以为你有几个臭钱,就可以为所欲为。………

四“骂”: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官员廖捷充当杨永浪胞兄的诉讼代理人,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上原文骂:我敢大声问一句:原告口口声声说他们行走了几十年的3米路,是谁占用了呢?正是原告于2009年擅自建起了新围墙强占而去,这是现实版的贼喊捉贼,而且是作茧自缚。

四、一级政府一个口,一块挡土墙围起来的宅基地,出自不同级的政府的口,有不同的口

全村的宅基地,都持高州县政府1992年发《土地证》。1997年高州市建委、镇政府等将该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示范点,进行了详细规划、建设,不少村民为此无偿拆屋让路,仅仅补回宅基地。政府官员杨永浪侵占的宅基地,正是集体补偿给“拆屋让路户”的宅基地,就是这块在村霸村长杨永天拆掉钢筋后村民建挡土墙围起来的宅基地,出自不同级的政府的口,有不同的讲法:

出自高州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4月13日《关于吴绍琼信访事项的答复》宣称:“另查明,吴绍琼户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围墙(部分是在上访期间建设),非法圈占集体300多平方米。”

出自荷塘镇人民政府2009年11月30日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宣称:“反而是申请人非法建设围墙,圈占集体土地80多平方米。”

出自荷塘镇人民政府2010年3月3日《行政答辩状》又宣称:“在2009年初未经批准,先后多次擅自扩建围墙,非法圈占集体土地300多平方米”。

在实施“第15号令”及全省大力查处违法违规用地之际,杨永浪仍能“合法”地建起了一幢三层的别墅。令人震惊,真让人难以相信!

道德沦丧之时,也视法律为粪土。为了那一官员之私利,敢于挑战法律,藐视法律,所有的规章制度也就形同虚设。一人昏厥,当地的下属以及执法部门、政法部门,怎么同时昏厥。是否揭示这样的情形:没有谁敢于真正的监督,没有人愿意为普通老百姓真正做主,导致敢于说真话的人少了、不敢检举揭发或者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

  硕鼠满城流窜,强盗横行乡野,这样的社会是否很可怕!

 楼主| 发表于 2010-8-3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硕鼠满城流窜,强盗横行乡野,这样的社会是否很可怕!
 楼主| 发表于 2010-8-19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值得收藏
 楼主| 发表于 2010-8-25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如果真的这样,应该会好点吧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民告官”跟踪报道之二


国土部长徐绍史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土地违法问责目前正在进行数据审核确认工作,国土资源部不会爽约,年内将严格问责,最终结果会让地方政府心服口服。”终于让百姓见到了曙光。






农民租用鱼塘建猪舍—判刑和罚款

科长购买鱼塘建豪宅—合法和恰当

同样填鱼塘建房,农民与科长有二种命运?




------被本报曝光后了,“民告官”的诉讼仍在进行。但,没有半点收敛,公务员在鱼塘上的豪宅仍在抢建中……


编者按:当公权力已经可以放纵到疯狂与无止境肆虐的地步,当现实已经发展到没有遮掩,连一点点的遮羞布都不要,赤裸裸挑战道德底线,挑战党纪国法时,为了一个政府官员购买鱼塘建私房合法化,一次又一次的公示;一次又一次听证;一次又一次对簿公堂,漫骂,一次又一次现场规划、调查,一次又一次到省进京劝访……,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不少的公共资源。村民怎么说、怎么哭、怎么喊都不算什么,也没有多少人听。如果就因为公务员侵占了一点土地不也许不值一提。但是,地方政府、法院如此抱成一团,视中央三令五申的法律法规如儿戏,一边开会传达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督导工作会议精神,一边钻政策的空子。不单单停留在语言和行动上,甚至赤裸裸到在盖着国土资源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公章,极具权威性的公文、法律文书上,白纸黑字公开挑战《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连茂名市纪委、高州市纪委的工作组实地调查都无可奈何!本人作为一个媒体工作者,为那些在愤怒和绝望中争扎而又十分无助的村民,感到愤愤不平而又深感无奈。 11月3日上午,高州大地一片寒意。本报记者从广州再次驱采访车到高州市荷塘镇六双村,对“民告官”一案进行跟踪报道。


(本报驻广东记者:林光平)公务员与农民的二种命运:茂名市人事局办公室副主任杨永浪, 2008年12月24日回原籍购买100平方米鱼塘建私房,占地达160多平方米,当地政府还为其作出规划,将屋后邻居持1992年《土地证》四至上3米通行道路规划成0.9--1.85米,并强行颁发了各种合法的建房手续。所以,杨永浪于2009年11月将鱼塘填平建成了一幢4米多高的豪宅,当地政府、法院宣称是“合法和恰当的”!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09年8月5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法院宣判:“对租用的鱼塘填平建成猪舍养猪,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谭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

一个是农民对租用的鱼塘填平建成猪舍;一个公务员对购买的鱼塘填平建成豪宅。同样是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样诉诸法律,同属中国公民,同样属于一个省内管辖,同样做违法的事,公务员购买鱼塘建豪宅,比农民租用鱼塘建猪舍养猪的性质更恶劣!高州、佛山两地法院的判决为何得出两个截然相反的结论呢?公务员和农民的命运就有天壤之别。因为他是公务员,他就可以逍遥法外?


公务员购买农用地建豪宅

顶风作案,与中央三令五申对着干


2008年6月1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制订施行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而且贯彻实施的工作会议是由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监察厅 2008年10月10日在茂名市召开。就在第15号令实施之时:

仅仅过了64天,参加这次会议的茂名市人事局办公室副主任、组织部副部长兼人事局局长的专职司机杨永浪,深刻领会这次会议精神后,2008年12月14日,回原籍与村民杨世明签订了一份买沽塘的《转让证明》(杨世明还因听错名而向镇政府作了一份补充的《声明》),并即刻填鱼塘、铺钢筋,自恃权力部门的科长特权再次圈地占路,造成村民集体上访。荷塘镇政府、高州市国土资源局更不当“第15号令”是一回事,仍然强行以所谓的公示、听证程序为其在鱼塘建房发许可证,几堂机关粉墨登场联袂演绎“买卖鱼塘建私房合法化”!


老百姓都知道不能买卖土地

为何政府认为有偿取得土地就合法?


从记者调查到六双村村长杨永贤,他坚称:“生产队从来没有公开买卖集体土地,那是非法的。2001年修路欠钱,对本村人捐资送地,是送(任选)已规划的宅基地一块,也可选鱼塘但不能作宅基地。当年杨永润捐资最多而他自己选择。”他还提供《证明》证实:杨永浪建房用地,是经他本人和村委会书记杨世钧根据杨永浪提交2008年12月14日购买六双村沽塘的《转让证明》而划拔,但杨永浪不按规划使用。在荷塘镇程振国副镇长的听证记录上,杨永浪胞兄称:“按村长杨永贤、杨世均在场规划建房。”

经记者调查,高州市信访局2009年9月10日向省委汇报的原文称:“我市非常重视,吴伟副市长指示由市信访局、国土资源局及荷塘镇政府联合调查处理,经相关部门派员实地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杨永浪原籍荷塘镇六双村委会六双村,现任职于茂名市人事局,其兄杨永天在家务农,其父杨朝德(已故)只留下104平方米的破旧房,因人口增长,原有旧房已无法满足生活需要。为此,杨永天经村集体同意,于2001年12月30日向村集体交款37400元(交款人为杨永浪),取得原属杨永润(已故)竞得的100平方米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并特别注明“交款人为杨永浪”!

高州市人民法院2010年5月7日《行政判决书》(2010)高法初字第9号称:“经审理查明,2001年,六双村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村中水泥硬底化道路,决定将六双村建房用地公开招标拍卖。杨永天于2001年12月30日向六双村集体交纳了37400元,竞得位于荷塘镇六双村委会六双村杨永瑞房屋前面的1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房”。

高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4月13日《关于吴绍琼信访事项的答复》称:“我局认为:杨永天通过有偿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不违法。”主管国土的政府职能部门--高州市国土资源局都认为:买卖农用地鱼塘作宅基地建私房不违法了。

高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12月23日《行政复议决定书》审理查明:“规划用地原是鱼塘。2001年,六双村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村中水泥硬底化道路而决定将规划用地向全村公开招标拍卖。”本府认为:“其土地来源是从村集体投标竞得。故被申请人(镇政府)向第三人(杨永浪胞兄)核发《意见书》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规划程序合法,所作规划既符合六双村的总体规划,又符合六双村的民意,是合法和恰当的,依法应予维持。”

记者就此事件致电广州友盛律师事务所的宋律师,宋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据此可知,我国是禁止进行宅基地买卖的。但是,村集体自行公开招标拍卖鱼塘作宅基地,高州市政府却认为是合法和恰当的!

记者纳闷:这些法律法规在高州范围为何失去法律效力?


公务员买卖鱼塘建私房合法的真相


规划用地原是鱼塘。公务员购买鱼塘建豪宅,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高州市政府认为是“合法和恰当的,依法应予维持。”?记者带着一串串问号,走进各相关单位采访幕后真相。

记者经过调查:杨永浪胞兄的违法建筑于2009年1月19日被发《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高州市国土资源局称)后,杨永浪兄弟分家析产,将其胞兄杨永天现居住301平方米房屋当作其父杨朝德(已去世近二十年)名下104平方米析产到杨永浪名下的《土地权属变更申请表》上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官员是在2009年4月9日签名;荷塘镇政府举行的用地规划听证会是在2009年5月6日召开,作出在鱼塘上建房用地规划的《意见书》是2009年5月7日;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召开的听证会并于2009年6月26日,同时在《听证处理意见书》称:杨永天属于六双村民,没有属于本人独立的房屋,其父的房产已析产由公务员杨永浪取得。因此,杨永天申请在六双村路口边枯塘建房,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由此可见,各级政府已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记者就此事件致电广州友盛律师事务所的宋律师,宋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但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该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镇级政府、县级政府都没有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不管手续多么完备、程序多么完美,都是越权的非法行为。擅自改变农用土地用途,导致5亩以上基本农田或10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受损,导致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都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针对杨永浪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触目惊心!

高州政府的业务范围超越《宪法》《土地管理法》之上


发生土地纠纷后,造成村民集体到省进京上访后,政府应该及时召集双方协商,及时依法化解矛盾吧!

村民杨某向记者说:“当地政府呀?那些领导对上访村民就象回避温疫一样,甚至电话也不接。从来没有直接面对上访村民作过一次的解释,或召集双方调解过一次。而是强行以走这场的公示、听证程序为杨永浪建房颁发各种合法手续。由此,就知道政府的态度多么的坚决、多么的强硬了!”

记者现场看到:杨永天现居住的房屋达300多平方米,高大的正门全部贴上瓷砖,四周围墙(长宽约18米×17米),内有火砖结构的房屋,以及100多平方米坭砖结构破旧瓦房。与引起行政诉讼的争议地相距不到500米。现争议地已建起一幢4屋多高的楼房,楼房的前面有球场一样宽的空地。

一个老村民指着杨永天现居住房屋气愤地说:“房屋内那间瓦房是其父亲所建。其房屋前面原来是水井和鱼塘,当时仅侵占鱼塘就达300㎡。1997年高州市建委作规划时,有一条路从他门前通过从而将他侵占的鱼塘减少了一半,他的宅基地就只有200多㎡了,再加上侵占邻居的道路已达300多㎡;屋内那块空地正是全村公用的水井位置;屋内那几间火砖屋和贴瓷砖的大门楼、围墙是前几年所建。占集体土地再多占一二百平方都没什么,有权有势了,最惨的就是将屋后杨武、杨就二户人唯一出入的3米路,侵占成3—0.6米。你们看下,这条路村民只能行走一半,另一半要横穿杨朝秋的房屋中间出入。这样的权势,这样的社会,令人心寒呀!”

另一个村民又带我们到现在争议地气愤地说:“他们兄弟的新屋不又是一样吗!最开始建房时,侵占入屋后4户(他们全部都外出打工了)的宅基地2米多深,村民不断上访告状后,政府参与了,就将屋后几户人历代来行走的3米路占去了,只差五、六米就到村中唯一水坭路了(村主干道)。被他侵占后,现在墙壁与墙壁之间只留下1.85—0.9米宽的路,村民怎么行走呀!而他自己新楼的前面,有比半个蓝球场还大的空地。政府都是争一只眼闭一只眼,都不知道是什么社会了!”

杨永天在六双村拥有二处共近500多平方米的住宅。不是违反了“一户一宅”政策吗?带着种种的疑问,在场的村民向记者说:“我们村从1975年就制订了新农村规划,1997年高州市建委就为我村作出了详细的新农村规划。村民都知道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土地也不能乱买卖的。此案已经起诉到法院啦,是告政府的‘民告官’案,全村村民都十分关注这个案件。但政府都白纸黑字文件上声明‘一户一宅’的政策不属于政府的业务范围,与政府无关。这个案还有什么可告的呢!”

一位村民还向记者反映:“他在茂名市当官的弟弟杨永浪有大把的钱,我们同村人,本指望他有权有势,为本村人做点好事,4年前他为本村杨庆贵疏通一件事,第一次收2万元、第二次再收3万元,还请村民亚友作证人,总共就收5万元手续费,事情未办妥,钱至今未退。在去年发生土地纠纷后被迫写了一张《欠据》。”

果然正如村民所说:⑴荷塘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30日在《行政复议答复书》称:“‘一户多宅’是用地问题,由国土部门把关,并非镇政府规划业务范围。”;⑵高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5月7日《行政复议决定书》(高府复决[2009]21号)引述称:“‘一户两宅’的问题,应属国土部门管辖,不属我方业务范围”;⑶ 荷塘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9月3日在《行政答辩状》称:“‘一户多宅’是用地问题,由国土部门把关,并非镇政府规划业务范围。”就是在这个时候,当地各级政府直接参与政府官员杨永浪的分家析产,隐瞒杨永浪的身份,变相为杨永天发证批准住宅用地。

广州友盛律师事务所宋律师告诉记者:《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以及国土资发〔2004〕234号文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近年中央三令五申“着重解决 ‘一户多宅’、超标占地等突出问题”,“严禁以分家析产、虚报人口、隐瞒身份或以其他变相形式骗取批准住宅用地”,并实施“第十五号令”!

但是,记者始终不明白:“一户一宅”是《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如何超越了政府的规划业务范围呢?

在土地纠纷甚至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杨永浪为何仍然能在争议地抢建?村民不反对吗?

村民杨某向记者说:“反对有什么用?申诉人一方还向高州市法制局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制止杨永浪填鱼塘建房,维持土地现状。但是,政府如果讲道理,就是依据‘一户一宅’这一条政策都不可能有楼房建了,更何况又是在鱼塘上建房呢!”

广州友盛律师事务所宋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足以见得各相关单位袒护杨永浪在鱼塘上建楼房的态度是多么的坚决了。如此清晰的法律条文,在高州为何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同样填鱼塘,农民与科长有二种命运?症结何在?杨XX无耐地向记者痛诉着。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严重。

无助村民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苦苦挣扎,记者采访结束离开时,六双村几位村民死死地拽住记者的衣襟:“政府官员填平鱼塘建豪宅以身试法谁在为其撑腰?希望通过媒体再次曝光,能够引起上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关职能部门能够追究杨永浪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六双村权益受损群众的生活能够早日拨开云雾见青天!”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
发表于 2011-2-13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P:$
 楼主| 发表于 2012-3-21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似乌坎甘搞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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