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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浮生过客 于 2016-6-23 17:32 编辑
此事中没人受伤,的确是万幸,要是继续麻痹大意,使用“特种”篮筐,出事造成死伤的话,那不但是说一句可耻可悲就能解决的事了.....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希望体育主管部门能因此引以为戒,不但要把好选购质量关,也要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引用:
体育器材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2003年1月23日下午16时许,无业的张亚未经北京某大学同意,擅自进入该校篮球场打篮球。张亚在打篮球时身体跃起双手抓篮球筐,致使篮球架底座锈蚀部分断裂。张亚被突然倒塌的篮球架砸伤。当日,张亚到医院进行了诊治。后经鉴定,张亚为七级伤残。2004年1月,张亚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学校未履行维护义务,造成篮球架严重腐蚀致篮球架倒塌,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误工、护理人员误工、后期治疗、鉴定、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42万余元。学校辩称,当天篮球场不对外开放,张亚不是本校学生,擅自进入学校。学校规定任何人不准揪抓篮球筐,而张亚跳起抓篮,导致篮球架倒塌,损害完全是张亚的原因造成不,故不同意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大学不服,以事故系张亚擅自进入学校、非法使用体育设施酿成,学校无过错为由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亚擅自进入学校篮球场,使用篮球场设施不当致篮球架倒塌将自己砸伤,对此张亚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做为体育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人员出入未尽到管理之责,亦未及时对锈蚀的篮球架进行维护更换,亦是事故发生的起因,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张亚合理的经济损失。据此,判决赔偿受害人12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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