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旭有院长请指令作出(2016)粵0902民初488号判决书的陈玲审判长解释疑问 判决书笫3页,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1日“被告李土桂再次向原告张鸿飞借款20万元,原告张鸿飞向被告李土桂支付了20万元现金”。判决书第4页,2010年9月21日“原告张鸿飞因中风书写不便,《借据》便由叶国亮书写”。 请陈玲审判长解释:一个已经中风行路都要别人扶持的原告张鸿飞,借据都书写不了,是怎样在当天从30多公里外的高州城带20万元现金一个人到茂名市区借给被告李土桂的?你的判决书通篇用“符合常理”来取代了所有法律、法规。你想下?现银行信息时代若真是借款需要原告张鸿飞冒生命危险一步三拐地提现金来茂名借款给李土桂吗?符合常理吗? 陈玲审判长:等待你的解释! 被告:李土桂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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