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梁旭有指令作出(2016)粵0902民初488号判决的审判长陈玲解释疑问 判决书第5页,“首先,被告李土桂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清楚和知道其在借据上签字盖手印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如果其受到逼迫而在借据上签字盖手印,应当在取得人身自由后向公安机关部门报警,但被告李土桂在事后及原告向其追讨欠款都未向公安部门报警,此举不合常理”。 原告、勒索、胁迫人张鸿飞亲戚时任茂名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又一亲戚为茂名市法援处主任,合伙勒索、胁迫人叶国亮就是以此来恐吓被勒索、胁迫人的。茂名市的公检法作为众所皆知,茂名市李振刚勒索案就是前车之鉴,公安局将报案人以诈骗犯全国通缉并抓起来。 2011年1月茂名市茂南开发区发生的绑架李土桂一案,被绑错的人质放回后已向茂名市城南派出所报案,案情已非常明了,人质被绑到镇盛镇农村一幢三层的小楼,绑匪明确要绑架的人是李土桂,是债务关系。2011年1月14日下午,勒索、胁迫人叶国亮打通被勒索、胁迫人李土桂电话(因之前几天都关机,刚开机便接到叶国亮的电话),接通后叶国亮什么都沒说便仓促挂机,此后被绑错的人质被放回。勒索、胁迫人张鸿飞在绑错人质案后几天便中风了,真是头顶三尺有神明,这是巧合吗?事实这绑架案案情已非常清楚,嫌犯范围已很小,但到现不了了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必须要提供借据及资金交付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才成立,只有出借人提供了以上两方面的证据证明,出借人才有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的权利。但茂南区人民法院在一审、重审都仅以一张87万元借据孤证便判决被告李土桂还款,法官知法犯法,不惜践踏明文规定的法律,去帮原告、勒索、胁迫人张鸿飞向被告李土桂勒索87万元款项。绑匪未能做到的事,经四年后绑架风波已平定,茂南区人民法院做到了,法院猛于匪。法官明知违法而为之,可见原吿、勒索、胁迫人张鸿飞的背后能量,所以被勒索人去报案有用吗? 2010年9月21日李土桂被张鸿飞、叶国亮两人勒索、胁迫再签字的87万元借据,被勒索、胁迫人李土桂因惧怕报案的后果不敢去报案。若去报案下场可能是诈骗87万元巨款,有期徒刑10年以上,现今可能还在坐牢,这不是危言耸听。 陈玲审判长,李土桂被勒索、胁迫后,因惧怕后果不敢报案,“不符合常理”。香港首富儿子被张子強勒索十几亿都不报案也“不符合常理”吗?你明目张胆践踏法律,知法犯法,用公权力帮勒索人向被勒索人勒索款项就“符合常理”吗? 陈玲审判长请你回答! 李土桂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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