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梁旭有指令作出(2016)粤0902民初488号判决的审判长陈玲解释疑问 判决书第6页,“关于本案的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二款的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功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该判决陈玲审判长引用了以上法律规定,但只是用来装门面,欺骗对法律无知的百姓,是不良法官践踏、藐视法律的铁证。因被告李土桂申请法院调查打印了原告张鸿飞全部银行帐户,法官认定的2010年9月21日当天原告张鸿飞支付了20万元现金给被告李土桂,但当天原告张鸿飞的银行帐户只有405元。20万元现金从那里来,原告亦未主张是向亲戚、朋友借,最大可能便是原告张鸿飞在家自已盗印了20万元人民币。从打印的原告张鸿飞的银行流水帐可知,原告张鸿飞与苦肉计的合伙人、被告叶国亮长期合作放高利贷,两人之间有几十笔资金往来,少的几百元都是用银行转帐方式。有多人与原告张鸿飞有借贷关系,从其流水帐可证明全部资金大都是通过银行转帐一进一出,但金额都不很大,基本沒有资金停流,查其几年帐户沒有一分多余资金,原告张鸿飞那有87万元巨额资金来借给被告李土桂,其全部家产可能都沒有87万元。若有,原告张鸿飞与其他人资金往来几百元都是通过银行转帐,为何借给被告李土桂的87万元巨额资金是全部付现金,对原告张鸿飞原是银行职员来说不符合常理。 该判决法官引用了法律规定,但其根本就不把法律当一回事,完全是根据关系、金钱的需要对法律的歪曲。该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请问陈玲审判长,你引用了该法律,按该法律的规定做了吗?你不但不做,而且原告张鸿飞对87万元借款资金来源、交付方式的陈述是:“时间长了,記不清了”,你都认定“亦符合常理”。连原告张鸿飞简单的陈述都免了,就这样只凭原告张鸿飞一纸87万元借据便判决被告李土桂还款87万元及四倍银行贷款利息。你若还有半点良心能安睡吗?不过,办得冤假错多的法官已习以为常也就不当回事了。 请陈玲审判长解释,你是否按你引用的法律规定去审查借款87万元的资金是否实际交付? 李土桂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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