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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陈玲审判长解释疑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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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4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请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梁旭有指令作出(2016)粵0902民初488号判决的审判长陈玲解释疑问
判决书第8页,“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张鸿飞请求被告李土桂偿还借款8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务应予偿还。”
按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归还借款,出借人必须提供两方面的证据,一是借贷合意(借据),二是资金交付证据证明(银行转帐、提现凭证,收据等),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出借人提供了以上两方面的证据,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才能成立。本案原告张鸿飞只提供了87万元借款借据,未能提供任何资金交付证据证明, 所以按法律规定原告张鸿飞与被告李土桂的87万元借款借贷法律关系未成立。请问陈玲审判长,你认定的:“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你认定依据的是什么法律?
原告张鸿飞在原一审第一次开庭时陈述:“87万元借款是2010年9月21日当天全部现金支付给被告李土桂”(这部分笔录被庭长李钦明安排冒充书记员的杨志新事后篡改),后因无法提供87万元现金的交付证据证明,庭审中途转而陈述:“87万元借款是结算出来的”。原一审第二次开庭,原告张鸿飞又陈述:“约分4、5次借款给被告,每次均是现金交付给被告。” 原一审第四次开庭原告张鸿飞又陈述:“2006年、2007年、2008年、2010年分四次借款给被告,交付地点,交付金额记不清了。” 本案重审开庭原告张鸿飞又陈述,2010年9月21日写借据当天支付了20万元现金给被告李土桂,87万元借款已全部支付给被告李土桂,交付地点、交付金额记不清了。按法律规定原吿张鸿飞对自已的主张应该举证,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述反复无常,且无任何证据证明。请问陈玲审判长,87万元借款你认定:“事实请楚”,有何依据?
按现行法律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归还借款,出借人必须提供借据及资金交付证据证明,两者缺一不可,结算也必须提供结算的证据证明。本案原告张鸿飞只能提供一纸87万元借据孤证,未提供资金交付证据证明,也未能提供结算的证据证明。请问陈玲审判长,法律规定原告张鸿飞应该举证的证据原告张鸿飞都末举证,仅凭一纸87万元借据孤证你便认定:“证据充分”有何法律依据?
陈玲审判长,对于一般家庭87万元借款本金,经十几年高利计算就要负担200多万元,这不是一笔小数目,可能会引起倾家荡产,或者家破人亡。真是有借款,无论如何当事人都应当承担自已酿的苦果,就算家破人亡都是自已应得。若沒有真实借款,你为了你的私利而办关系案、金钱案,这就会逼良为娼,逼人走上绝路,或拿起武器,仇恨社会。你作为员额制法官,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肩负社会平安责任,陈玲审判长,你想过吗?
请陈玲审判长回答以上问题!
                         李土桂
                       201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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