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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陈玲陈判长解释疑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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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5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请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梁旭有指令作出(2016)粵0902民初488号判决的审判长陈玲解释疑问
判决书第9页,“案件受理费274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土桂负担。”
原告张鸿飞起时所交的案件受理费27402元,是原告张鸿飞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以高息利滾利计算出来的257.52万元所计算的诉讼费(257.52万元 * 0.8%+6800元=27402元)。陈玲审判长,既然诉讼费你要被告李土桂全部负担,你就应该判被告李土桂全部偿还原告张鸿飞诉讼请求的257.52万元,又何必手下留情,只判被告李土桂偿还87万元。
陈玲审判长,这宗判决已经用尽你胆大妄为,恶意歪曲之能事,你想赶尽杀绝,比绑匪还凶狠,致少绑匪不会乱收诉讼费。2011年1月绑匪未勒索到的87万元,五年后的今天你做到了。2011年1月茂南开发区发生的绑架被告李土桂一案,因绑错人质,被告李土桂祖宗有灵避过一劫,但原告张鸿飞在绑错人质后几天便中风了。天理召召,法网恢恢,人在做,天在看,陈玲审判长你等吧!
请陈玲审判长解释,你判被告李土桂负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有何法律依据?
                               李土桂
                           201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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