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书记员杨志新与庭长李钦明同流合汚冒充本案法定书记员车燕茹,在庭审中作选择性记录,不利勒索人、原告张鸿飞的记录全部删除并事后篡改拼接笔录 2004年8月28日被告李土桂到茂南区法院交答辩状,持应诉通知书到民三庭门囗第一排第二张台询问找车燕茹书记员,当时杨志新看完被告李土桂所交的材料后称其便是,材料便交给了她,其并核实了被告李土桂的身份证。2014年9月26日原审第一次开庭,是杨志新作为书记员出庭履行了书记员职务及作庭审笔录。 庭审开始,原告张鸿飞为了证实被告李土桂多次向其大额借款,首先补充举证被告李土桂2008年12月31日向原告张鸿飞借款33.9万元的证据原件。因本案原告起诉的理由是:“2010年9月21日两被告以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7万元。” 所以庭审前期原告张鸿飞陈述87万元借款是当天全部付现金,苦肉计的被告叶国亮也证实看到现金放在被告李土桂车上。被告李土桂抗辩如此大额借款按法律规定原告必须对资金交付进行举证,因原告张鸿飞对资金交付无法举证。此时,原告张鸿飞老婆以送药为由接近原告席张鸿飞,在傍听席的诉讼捐客、原告大舅子、茂名市法援处主任李锋步出审判庭,苦肉计的被告叶国亮以去洗手间为由也跟着离开审判庭。此后,原告张鸿飞改口陈述87万元借款是结算出来的,并陈述2008年12月31日借款33.9万元包含在87万元之中。苦肉计的被告叶国亮也跟着陈述87万元借款看到原、被告在茶庄结算,并陈述看到在车上交现金的是33.9万元借款。原告张鸿飞老婆又以送开水为由接近原告张鸿飞,此时原告张鸿飞即改口,2008年12月31日33.9万元借款已还清,不含在87万元借款中(引起哄堂大笑)。对于原告张鸿飞补充举证的被告李土桂2008年12月31日向其借款33.9万元,人民陪审员廖玉章问:“原告,既然33.9万元借款已还清为什么借据还在你手上,”原告张鸿飞陈述是:“当时未带借据,便写了一张以前借款已经全部还清的证据给被告”。 以上约一个小时的陈述笔录,不利于勒索人、原告张鸿飞的,事后全部被庭长李钦明,审判长梁准,冒充书记员杨志新全部删除,篡改,拼接。如2014年9月26日开庭的庭审笔录,编号141页就出现:“被告二: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和证据3的质证意见与答辩意见一致”,隔开两段文字后又重复出现上述的“被告二质证”。若无事后篡改和拼接,就不可能出现如此情况,谁都无法解释如此情况(见证据)。 李土桂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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