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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3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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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江西
茂名市国土局 发表于 2017-3-21 16:34
梁宗华公民:
2017年2月17日,收到你反映高州市石仔岭村委会梁屋村梁荣钦破坏耕地私建厂房的相关材料 ...
一,2015年9月2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高州市石仔岭村委会梁屋村马屋村小组集体土地3.9585亩(其中园地0.5501亩,水田3.4084亩)搭建临时棚架,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并于当天对其发出书面停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2015年10月对其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但梁荣钦并未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施工建设,
三,2016年3月建成并投入使用。针对其行为,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已于
四,2016年5月对梁荣钦作出了行政处罚。
五,能否公示行政处罚内容?
六,不开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是否存在欲不加于罪何患无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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