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eitrs258网友:
您好!现就你以上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若你在高州购买的是职工医疗保险,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茂劳社[2010]17号)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治疗,属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每人每次不超过70元,每人每年350元的限额,按60%的比例由统筹基金据实支付,当年限额当年有效”。目前我市有7间普通门诊的定点医院,分别是潘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城东门诊部、石鼓镇中心卫生院、分界镇中心卫生院、南塘镇卫生院、东岸镇卫生院、长坡镇中心卫生院。由于金山医院不是我市普通门诊定点医院,你在该院产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能报销,与户口无关。
2、若你在高州购买的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通知》(茂府办[2016]34号)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含一般诊疗费)。但由于我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采取的是按人头付费方式(即我局按各镇街居民参保缴费人数向各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结算限额),且目前尚未实现跨区域结算,所以参保人仍需在其户口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治疗方能报销,这样才能确保各辖区内的参保人享受普通门诊待遇。(详情可咨询我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股:6639909)。
3、至于住院医疗费用,只要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均可按规定报销,与户口所在地无关。
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高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2月2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