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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枉法裁判与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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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民事枉法裁判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好象风马牛不相及,但两罪造成被害人的精神伤害和社会危害性及增加社会维稳成本一样,两罪都具有相同的最高的社会危害性。
民事枉法裁判犯罪一般是法官与诉讼捐客或当事人勾结,用公权力使另一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然后坐地分赃各得所需。损失大的或有性格偏激的当事人,从此便会走上上访之路,希望上级主持公正挽回自已的财产,但利益链紧密。希望越高失望越大,再无心工作,家已不成家,也许众叛亲离,最终可能走上不归路。当事人的一生或整个家庭便被这一次枉法裁判的法官毁了。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用欺骗、引诱、偷盗、抢夺等手段将被害人当商品买卖赚取非法所得。被害人家庭无顾失去了一个亲人,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从此便走上全国寻找之路,因再无工作只有变卖家产等筹到的款项全部撒在路上,大海捞针,人海茫茫,哪是尽头。往往家庭成员对丢失子女责任互相指责,家已不成家,有的家庭成员因自责而寻短见。被害人的家庭这一生便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份子毁了。
同样是毁了被害人家庭的一生,拐卖妇女、儿童被判重罪,枉法裁判的法官却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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