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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前长期走高水路省道280线南山埇卡口都没收到超速违章,今年2月份,在N次违章后才断续收到该地点的超速短信提示,请问交警大队:你们设置显眼的限速标志了吗???违章N次(第一次收到是违章11天后)才发第一次的违章短信,如此做法(工作效率低)是不是太坑群众了???你们这样做是为了控制超速行为???银行很早已经实行实时短信提示了,你们难道解决不了这个小小的技术问题??? 太可笑了吧!!!
补充内容 (2017-2-26 00:14):
@茂名交警宣传
补充内容 (2017-2-26 00:16):
二、科学合理设置测速取证设备。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的要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
(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
(三)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
(四)设置地点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500米以外应当有明显的限速标志;
(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使用移动便携式交通标志的,应当符合显著、清晰、明确的视认要求;
(三)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不得无故遮挡或者掩盖;
(四)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在高速公路上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点应当设置在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
(五)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茂名交警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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