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茂名市人社局 于 2017-3-3 12:59 编辑
“打铁佬”网友: 你好。非常感谢您和广大网友对我市医疗生育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保险能不能设个到期自动停扣”的问题 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对退休人员征收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有缴费能力的个体从业人员,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参保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交纳医疗保险费年限未够10年的,可按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不能按月享受养老金的,不需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终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停止缴费则停止享受待遇。因个体情况多样,系统无法自动判断参保职工个体情况,不能自动停扣。 二、关于“高额医保”有关问题 我市自2001年建立高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目的让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在患大病时能获得更好的保障。基金主要是由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6元(其中个人账户划1元、统筹基金划2元、用人单位交3元)标准筹集。属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人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同缴交。2014年,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调整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保持不变。从2001年至今,一直6元/月(实际个人缴1元/月,灵活就业人员4元/月)不提高。 补充医疗保险享受的待遇主要是对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进行二次报销。即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在一级(含未定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分别为90%、80%、80%;退休人员在一级(含未定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分别为92%、85%、85%)报销后,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自动进入补充医疗保险进行第二次报销,报销比例为65%,未经转诊至统筹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50%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加上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是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大额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对象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参保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再次感谢各位网友对人社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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