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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城市规划的日新月异,大规模征收农村土地,村官公然霸占集体土地违建、抢建以获得征地赔偿款的事例层出不穷,地处距市西粤南路不足五米,已被列入城市规划红线内的茂南开发区锦堂居委下塘村村官杨桶金就是个典型例子。我们在此检举他的不法行为,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督促国土部门依法纠正自身的违法行政行为。
一、村官杨桶金违反“一户二宅”基本原则
1、从茂南区人民政府1994年10月10日发给本村村民杨福棠的茂(区)集建(94)字 第 111007776 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四至记载“北距杨桶金屋南7.8米”足以证实,杨桶金独自享有一处屋地。
2、杨桶金还与杨勇标、杨些(即李亚些)、杨响共同拥有194平方米屋地,土地证编号为 11102572 。
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杨桶金称其不知道土地使用证办在其名下根本是借口,与理不符。办证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一定会要求申请人杨桶金提供资料,并在申报资料上签字确认;土地使用证发出后,亦会通知申请人杨桶金本人去领证。杨桶金辩称理由根本不成立。
二、国土所长陈显春庇护杨桶金以其兄弟李亚些名义申报《集体土地使用证》。
李亚些(即杨亚些,1955 年 8 月出生)与杨桶金是亲兄弟关系,早在五十年代就过继给无法生育的舅父,之后一直在海南白沙糖厂工作,户口也是落户在海南;自出生到死亡从来没落在茂南开发区锦堂居委下塘村。既然李亚些不是下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何来享受集体土地的说法?可偏偏李亚些却能申办并在 2013 年领取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 茂南集用 (2013)1600376号;地号为:1602120 号)。2014年,李亚些凭此证申请拆旧建新,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已经动工建房。
村官杨桶金与李亚些密谋、混淆视听,锦堂居委弄虚作假,开具的土地权属证明,以杨桶金于 1985 年 6 月建造的194平方米房屋谎报成李亚些1980年建造的160平方米房屋,以李亚些名字申报、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李亚些不是茂南开发区锦堂居委下塘村的村民,自然无权享受村集体土地。经我们不断向上级反映情况,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国土所以李亚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与杨桶金《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权属重复为由,终于在 2015 年 11 月 20 日依法撤销了李亚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为了共同利益,杨桶金见计谋不得逞,又密谋陈显春、锦堂居委开假证明 (2016.5.16)在李亚些死后又以李亚些的妻子叶莲珍名义申请国土局发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村民去世后,其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应当由村集体收回管理,生前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自然失效。
2、杨桶金以达成析产协议、通过《茂名日报》刊登遗失声明方式,将其与杨勇标、杨些(即李亚些)、杨响共同拥有 194 平方米屋地(土地编号为 11102572)归李亚些妻子叶莲珍名下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一:正如上述,集体土地不能继承,李亚些生前不是本村村民无权享受集体土地,死后集体土地不能由其家属继承,土地应收归集体再分配。
第二:该证件根本没有遗失,杨桶金在《茂名日报》刊登遗失声明是国土所长陈显春等工作人员暗箱操作,欺骗社会大众,欺瞒国家机关。
第三:这 194 平方米的土地是杨桶金名下的,杨桶金违反一户二宅原则,该地应收回集体。
第四:正如国土所出具的《关于办理叶莲珍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说明》中承认了叶莲珍现建房屋是其已故丈夫李亚些于 2014 年 6 月 24 日经批准建设(《建设用地批准书》(2014)批字 038 号,批准面积 80 平方米),其土地来源是李亚些的茂南集用 (2013)1600376 号;地号为:1602120 号);而该证因与杨桶金茂(区)集建(93)字第 111001231、地号 11102572 号土地使用证重复,已经被国土部门撤销。试问已经被撤销土地使用权证即说明该土地与李亚些一家无关,李亚些一家不对土地享有任何权益。那为何国土部门撤证后仍再发证给李亚些家属?
第五:村官杨桶金、李亚些父亲杨锦华名下的宅基地是在下塘村杨福兴的屋前面。同时,李亚些、叶莲珍夫妇也从没有落户在下塘村的常住户口。若符合《继承法》相关规定,也只能在其父亲杨锦华的宅基地名下继承,并必须有下塘村常住户口,而国土所却以李亚些死亡继承为由,将李亚些已被依法注销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违规变更到其妻子叶莲珍名下,简直是”画蛇添足“,这是毫无任何法律依据,李亚些的死亡是改变不了错的事实。
四、国土所长陈显春知法犯法、违规审批,在一错再错的情况下仍偏袒杨桶金一方。
1、集体土地从来不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国土所在《关于办理叶莲珍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说明》第二页中间段居然敢说”开发区与区规划局和区国土局领导开过协调会,认为按遗失补办并析产继承公证办理该房屋新土地证“!试问不是本村村民,何来有权享受集体土地分配?国土所长陈显春在审批过程中歪曲事实,不是遗失证件由硬掰成是遗失,为的是让杨桶金等人变个法子来申报土地使用权。这不是依法行政,而是依计谋行政!
2、我们就以上情况多次向国家行政部门反映,时任茂南区国土局局长黄启英高度重视、亲自组织局分管信访监察的领导处理,并责成国土所就以上事件认真调查核实,并要求国土所将处理结果文字答复群众。但国土所长陈显春无视机关纪律,把领导嘱咐当”耳边风“,对群众耍特权、摆官威。陈显春为杨桶金等人虚假申报《集体土地使用证》、恶意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提供帮助,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
综上,我在 2017 年 2 月 16 日又将茂南开发区国土所长陈显春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规审批,将李亚些的违建房屋作合法性保护,继续施工以及国土所长陈显春将李亚些已依法注销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违规变更到其妻子叶莲珍名下等问题致电给茂南区政府分管、国土、城管、建设规划的副区长陈木亮(13922056276)、区国土局分管土地管理的万斌(13580026326)副局长反映,在至今没有任何反馈的情况下,特将以上情况在网上发帖,引起社会评论,共同监督,恳望相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能高度重视,督促茂名市、区国土资源局迅速介入调查,并依法、依规追究国土所长陈显春,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利益面前铤而走险,将李亚些已被依法注销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违规变更到其妻子叶莲珍名下作合法性保护,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居委、村官杨桶金等人弄虚作假的相关法律责任,并责成茂南区国土部门、依法、依规按法律程序,尽快撤销李亚些及其妻子叶莲珍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谢谢!
请求:1、恳请纪检、监督察部门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依法对国土所陈显春等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和追究弄虚作假的相关法律程序。
2、责成茂南区国土资源局依法依规尽快撤销李亚些及其妻子叶莲珍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实名检举人:杨水权
电话:13926716373
2017 年 3 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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