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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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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wf891013

[【咨询】] 茂名论坛浏览人数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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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言论 发表于 2017-3-20 13:08
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言论的底线在哪里,我这我都清楚!连批评的话都需要修改?这也太玻璃心了吧?

底线在哪里,相信还是我们更清楚,谢谢。
发表于 2017-3-20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欣欣向荣0668 发表于 2017-3-20 12:58
若言语过头了,不改,站方会被××,站方负责人也会xx,言过者更会xx。多点理解吧,大家且行且珍惜!建议 ...

士可杀 ,不可辱。 篡改比删帖更令人反感,为了减轻反感的程度;在删除的同时,可以告知网友:“您的发言可能触犯相关规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请修改之后重新发帖。”  

发表于 2017-3-20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浮生过客 发表于 2017-3-20 13:16
士可杀 ,不可辱。 篡改比删帖更令人反感,为了减轻反感的程度;在删除的同时,可以告知网友:“您的发言 ...

这个提议合理。也就是发回自已重审,以免言过言失。
发表于 2017-3-20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网管3 发表于 2017-3-20 13:12
两百多万?这里人气降了?建议多看看过往的帖子和其他城市同类论坛再下结论。

既然你有底气,又何必迁移帖子?我早已经料到你会迁移的。呵呵。

      从前,我还觉得你有海量,现在觉得已经逐渐刚愎自用了。这不是一件好事。

      忠言逆耳,既然你喜欢自我陶醉,权当我不说。

发表于 2017-3-20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浮生过客 发表于 2017-3-20 12:52
当然知道,删除了就无所谓约谈了。 但你篡改别人的帖子,非常令人反感。

感谢楼主和一众网友的关心关注,这确实是茂名论坛生存和发展的根源,也请了解和理解当前的互联网管理尺度和几年前的巨大差异,我们已经在尽力维护大家的言论自由,这点还请理解,谢谢。
发表于 2017-3-20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浮生过客 发表于 2017-3-20 13:21
既然你有底气,又何必迁移帖子?我早已经料到你会迁移的。呵呵。

      从前,我还觉得你有海量,现在 ...

没什么陶醉不陶醉的,都是不惑之年的人了,谁都没那么幼稚,大家都有各自的压力,别人理解也好,不理解也罢,生活还要继续不是?{:1_991:}
发表于 2017-3-20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网管3 发表于 2017-3-20 13:23
感谢楼主和一众网友的关心关注,这确实是茂名论坛生存和发展的根源,也请了解和理解当前的互联网管理尺度 ...

篡改比删帖更令人反感,根本上就不需要篡改,多此一举。直接删帖,然后为了减轻反感的程度;在删除的同时,可以告知网友:“您的发言可能触犯相关规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请修改之后重新发帖。”  


几年前的帖子,还真有巨大的点击率,这是你论坛的数据。



    9999999.JPG

发表于 2017-3-20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网管3 发表于 2017-3-20 13:26
没什么陶醉不陶醉的,都是不惑之年的人了,谁都没那么幼稚,大家都有各自的压力,别人理解也好,不理解也 ...

确实应该反省了,虽然我说的话有点激烈。但是从来良药都是苦口的。{:1_984:}
发表于 2017-3-20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我觉得适当修改比删贴好!修了还能知道内容!删了就没了
发表于 2017-3-20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浮生过客 于 2017-3-20 14:09 编辑
小灵通@a 发表于 2017-3-20 13:42
我觉得适当修改比删贴好!修了还能知道内容!删了就没了

看来你是不懂法。 怎么会没了?发回网友自行修改,重发。这是尊重网友的行为。

      假如版主一定篡改,篡改用自己的名头法就好了,用网友的名义发,这是强奸行为。

     假如真有修改的癖好,可以帮网友修改好,发回给网友:建议按照以下这样重发。 由网友决定发与不发,这才是合法的行为。

发表于 2017-3-20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浮生过客 发表于 2017-3-20 13:29
篡改比删帖更令人反感,根本上就不需要篡改,多此一举。直接删帖,然后为了减轻反感的程度;在删除的同时 ...

其实我们编辑个别跟帖的原则也是尽可能保持原意,个别不文明或敏感字眼才会被编辑修改,别想太多了。
发表于 2017-3-20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网管3 发表于 2017-3-20 17:04
其实我们编辑个别跟帖的原则也是尽可能保持原意,个别不文明或敏感字眼才会被编辑修改,别想太多了。

是你自以为是而已。敏感字眼,可删除或发回网友自行修改而不能擅自篡改,希望多学点法律。

我没有想多,从前的版主没有你这种做法,其他论坛也少见。

既然你一意孤行,真的不必多说了。


论坛帖子的点击率明显逐年下降,应该找找自身的的原因了。

唉,又多话了。
发表于 2017-3-20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第四条)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发表于 2017-3-21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浮生过客 发表于 2017-3-20 21:04
是你自以为是而已。敏感字眼,可删除或发回网友自行修改而不能擅自篡改,希望多学点法律。

我没有想多 ...

谢谢你的意见,都是为了论坛好才会回复那么多,感谢!我们会慎重考虑阁下的意见。
发表于 2017-3-21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网管3 发表于 2017-3-21 00:20
谢谢你的意见,都是为了论坛好才会回复那么多,感谢!我们会慎重考虑阁下的意见。

爱之欲其生。{:1_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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