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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黎国强犯罪团伙 昨二次开庭受审 茂名:黎国强团伙案再开庭,枪击致死辩称是枪支“走火” 1998年至2013年期间,以黎国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电白、广州等地通过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015年2月,茂名市中院对黎国强等23人犯罪案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7项罪名判处相关人员1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主犯黎国强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法院两罪并罚判刑16年。对于检方指控黎国强等人犯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未予认定。判后,黎国强等14人当庭表示不服将考虑上诉,另外9人表示服从判决。(详见金羊网2014年9月24日、2015年2月6日“茂名 枪击政协委员案 报道) 记者了解到,一审完结后,部分被害人和家属不服该判决,提请茂名检察院抗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定罪和量刑明显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抗诉书显示,茂名检察院认为,应当认定黎国强等23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具备组织、经济、行为和非法控制四种特征,本案从四个体征方面均符合刑法的规定,并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詹某才被杀一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应当认定黎国强构成开设赌场罪。 庭审中,广东省检察院支持茂名检察院提出的故意杀人罪和开设赌场罪。随后,故意杀人罪和开设赌场罪成为争辩的焦点。 2004年1月28日,杨某发驾驶摩托车搭载刘某强途经电白县树仔镇时与黎国强手下发生碰撞事故,双方发生口角。随后,黎国强带领手下赶到现场,双方发生斗殴,黎国强开枪击中詹某才背部,造成詹某才经抢救无效死亡。在一审认定中,黎国强主观故意是伤害杨某发等人,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特征,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黎国强进行定罪。 再审时,检方认为,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黎国强是从衣服里拿出枪支后立刻上膛,然后对着围殴人群开枪,其主观故意应该是间接杀人,而实际发生了死亡的后果。被害人詹某才是黎国强的手下,本案属于作案对象错误,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黎国强辩护称,其是听闻陈某友所言才知道朋友在打架。当其赶到现场时,自己一方有近10人正在围殴对方,遂想向天鸣枪发出警告。枪支是由陈某友带到现场,他从陈某友手中接过枪上膛时,枪支走火射中詹某才。当检方提出其开枪次数时,黎国强说,枪内有3、4发子弹,他一共开了两抢。当第一枪走火时,他想继续向天开枪。“两枪均是上膛时就走火,我绝没有扣扳机。”黎国强说。
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尚未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