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操作程序》里,有这样一段 第六条 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那么,按照出现的分号的意思,在情况紧急时,着人民警察服装的人民警察,是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有一个记者对此事采访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樊京玉的对话里,是这么解释的, [记者]:着装、巡逻的民警是否有必要向当事人出示警察证? [樊京玉]:着装警察在工作中是否需要出示证件的问题。在此我们明确一下,人民警察的警服,包括警衔标志,也属于执法的凭证。在着装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不主动出示,但是如果群众有要求,虽然你穿着警服执法,但是我还需要再继续确认,可以要求着装警察进一步出示警察证件确认,这个时候人民警察要主动及时地出示。 我认为,这个解释是比较科学严谨的,也非常符合实际,因为毕竟在处理一般的事务时,身着人民警察服装的警察,就已经被证实了其警察的身份,所以如果你没有疑问,是可以不查看你的执法证件的,因为有时确实是做不到的,比如列车上的着装警察,在进行身份证检查时,难道也必须掏出自己的执法证件?虽然不是情况紧急的,但是如果让每一个被检查的乘客都先看一眼他的执法证件?然后再对乘客进行检查,这难道是可能的吗?岂不是笑话? 所以,身着人民警察服装的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如果当事人提出查看执法证件时,必须将执法证件拿出来给当事人查看,毕竟现在的警察服装泛滥,各行各业都有人鱼龙混杂的穿着人民警察服装,但是如果当事人认为你的人民警察服装,或者是警车可以证明你的警察身份,相信你是人民警察,那么是不必查看执法证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