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钱买来停车位 发票迟迟不见影七万元换来一纸收据
青岛新闻网 2004-03-11 00:00:00
页面功能 【 发表评论 】【大 中 小字】【 推荐 】【打印】【关闭】
杨女士是某外资企业的部门负责人,去年8月公司为她添置了一辆小轿车,作为她上下班及办公用的代步工具,并且报销购买车位的费用。于是,她购买了自家附近的海丽楼小区的地下车位,可烦心事却随着车位接踵而来。
4个月未拿到发票
去年11月29日,她来到车位销售单位―――青岛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地产),一位汤姓经理同意她购买地下停车场47号车位。
在缴纳了75000元的总价款后,天海地产出具一张收款收据,同时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当她问及何时开具车位价款发票时,工作人员称请示上级领导后再做答复。可时间过去4个多月了,天海地产一直未给出任何说法。
始终得不到天海地产的答复,杨女士怀疑是不是购买车位可以不开发票?但这一疑虑立即打消。市税务部门的有关人士称,不管是购买车位,还是商品房;不管是产权,还是使用权,只要销售单位收费都应当开具发票。可杨女士缴纳了购买车位的价款后,至今拿不到发票。
“发票烦恼”实在不少
如果杨女士没有购买车位款的发票,自己企业的财务部门便没有可能为其报销车位款。据她介绍,因购买车位曾向亲友暂借资金,并承诺购买车位报销后立即还款,可到目前为止,天海地产仅向她出具了一张付款收据,使她不但无法报销购买车位的费用,让她失信于自己的亲友。
其实,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作为法人的销售公司,长时间未开具销售车位的发票,便涉嫌偷逃税款。正如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刘景昆律师指出,消费者购物时,如果遇到商家不开具发票的情况,应向政府税务部门反映,或者拨打税务热线12366进行举报。如果因此使消费者权益遭到损失,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
|